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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班财务管理规定(华大财〔2018〕38号)

发布时间:2018-10-11 15:52:56    浏览次数:[]     来源:华侨大学财务处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班财务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






华侨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班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班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班(以下简称研究生班)指相关学院和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招收的自主收费的、学费标准已在物价局备案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单独成班的研究生班。其中,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中心)包括工商管理硕士教育中心、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公共管理硕士教育中心、旅游管理硕士教育中心等,各教育中心挂靠相应的学院,专项管理。各中心和相关学院应建立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条  境内外研究生班的学费,按规定标准收取,上缴学校。研究生班学费收入分配,按照《华侨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及《华侨大学创收分配细则》执行;其中,新办专业前三年学费创收单位分成100%。

第四条  研究生班的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收支由学院指定院领导或中心主任审批。研究生班的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接受学校财务处的指导和审计处的监督。各中心和相关学院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报学校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班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坚决禁止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研究生班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一支笔”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及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相关报销审批按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办班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搭车”收费,未经批准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的范围。

第八条  研究生班的账务由财务处负责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进行专项管理的各教育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会计背景的人员担任财务助理。资产管理办法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下支出可列入成本。各项支出在本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或各教育中心确定;未列出具体标准者,按照华侨大学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一)人员工资及劳务报酬

1.管理人员工资。

非学校正式在编职工的工资、津贴、劳保或社保等支出,工资标准参照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或各教育中心确定。

由学院专任教师担任教育中心或研究生班管理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各学院或中心确定。其中,学院处级领导兼任教育中心主任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班负责人的,不享受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工薪收入。

2.授课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本校教师:每课时控制标准500元以内(含500元,下同)

外聘教师:参照同类高校标准,控制标准每课时800元以内,实行包干制;

专题讲座课酬的控制标准:著名专家每课时1500元以内,知名专家每课时1000元以内。

3.入学考试试卷出题费每份500元以内,改卷费每份20元以内。

4.毕业论文指导费,每位学生7000元以内。

5.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等评审费,每篇200元以内。

6.毕业论文送审校外专家评审费,每篇500元以内,或按学校与外审平台签订的协议执行。

7.期末考试监考费,每次100元以内。

8.其他劳务费,由各学院和教育中心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或同类高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各项人员工资及劳务报酬含税,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教学建设费

1.资料讲义费。

2.教学案例制作相关费用。

3.教师编写教材及教学资料的费用。

4.校内外导师组聘任与专家库建设费用。

5.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支持费用。

6.主持或合作召开的各种会议经费。

(三)行政业务及办公费

1.招生及招生宣传经费。

2.办公用品、文印、邮电、通讯费。

3.差旅费。

4.租赁办学场所的租金及水电费等。

5.校外办学场所,如教室及宿舍的租金。

6.研究生班的正常维持经费。

(四)学生课外活动及培养费

社会实践、拓展训练、学生奖励、调研及课外活动费等。

第十条  研究生班分配后的收入扣除支出后,将盈余的15%作为发展基金,5%作为教育中心的主任基金,80%作为学院或教育中心创收。其中,教育中心的创收具体分配比例由中心和挂靠学院商定。

第十一条  捐赠收入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的可全额用于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包括行政办公设备购置费、教学科研设备购置费、教学场所的修缮、办公室及实验室改造维修、设备维修及学科建设等。

第十三条  主任基金可用于接待、奖励特殊贡献者、补充发展基金以及研究生班发展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工作人员补贴等人员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华侨大学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财务管理规定》(华大财〔2014〕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