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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华大办〔2017〕16号)

发布时间:2017-04-20 16:15:50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国务院侨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国侨秘发〔201424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二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校长办公室负责的公务接待包括:来校视察指导、调研活动的上级领导,学校部分重要活动邀请的来宾,以及校领导批示由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的公务接待。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公务活动内容,由相应单位牵头负责。

  第三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清单,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不在接待范围、无公函及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变相安排接待,不得虚构接待项目。

第四条 承办国务院侨办委托的各类活动,按国务院侨办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六条 接待住宿标准按照《华侨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7号)规定,执行定点接待和协议价格,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接待工作用餐按照《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大综201498号)规定要求控制陪餐人数,工作用餐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会议用餐按《华侨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8号)标准执行。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和驻外机构在境外组织的公务接待,接待工作用餐标准参照当地有关标准执行。学校驻外机构不安排校内公务出访团组接待工作用餐。

第九条 莅校讲学的校外专家学者,可安排一次接待工作用餐。讲学时间较长的,可适当增加安排一般工作餐。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报销凭证包括《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清单》、财务票据、消费明细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报销凭证不全或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大综〔201498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