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科研经费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经费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计划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经费,即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含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从校外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取得的各种科研专项经费。一般通过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方式取得,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社会服务等收入。
(三)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使用预算资金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科研启动费等学校资助的各类科研经费或参照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的经费(如教改课题、实验室改革课题、学生课题等)。校内科研经费按照学校及下达经费的职能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凡以华侨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各学院/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并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二)科研管理部门职责。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编制经费预算,跟踪项目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核定科研经费的管理类型;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向财务处提供项目立项和结题相关信息;协助项目结题和项目财务决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协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三)财务处职责。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负责审核项目财务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及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科研绩效考核;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学院/研究院职责。各学院/研究院是科研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研究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间接费用;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职责。负责科研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和管理,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开展有关论证、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六)人事处职责。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做好相关科研人员的人事信息确认、聘用审核;配合开展科研财务助理聘任、科研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统筹人才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七)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审计处职责。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抽查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执行问责;协同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应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有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来源的,其支出预算应分别编列。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除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直接费用各科目预算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其中,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设备在预算编制中需填写明细;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需要填写明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科类项目为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间接费用预算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中,业务接待费按到款金额的10%以内且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进行预算控制;项目实施费、劳务费列支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进行预算控制;外拨合作经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八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财务系统查询等方式获知经费到款情况。经费到账后,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华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3),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纵向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开立“立项通知单”)。经审批后的立项单连同项目预算表送财务处后,财务处按通知书及项目预算表进行立项入账,并根据预算表通过财务系统对各项费用设置支出额度控制。
科研经费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如确须变更,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报(审)批后送财务处备案并修改项目信息。
第九条 经费预算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获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间接费用不予调增,直接费用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必要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调整按其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如有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三)校内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如基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设备费调增的,需附调整方案及相关说明、论证材料。
(四)预算调整的办理流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附件4),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报财务处修改财务系统中项目的支出控制额度。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后,项目组应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汇报。
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相关的专家咨询费不在会议费预算中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专利费应是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以“华侨大学”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包括专利申请费、维护费等,但相关滞纳金不允许列支。专业通信费不允许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个人通讯费、网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并按照经费预算范围列支。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相关的专家咨询费不在会议费预算中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费/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成果推介费等。项目主管部门明确不能列支版面费的项目不得开支版面费。
(八)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其他支出可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报销互联网服务费和电话费,电话费按每人每月150元限额报销。
第十三条 校内科研经费原则上根据项目学科性质参照纵向课题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预算并使用;校内科研项目不列支间接费用,也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汽油费、过路费、电话费、网络费。财政资金安排的校内科研经费还应符合财政资金使用要求,项目经费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校内科研项目允许列支科研专用设备维修改造费。设备维修改造费是指因项目(课题)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行政教学通用仪器设备、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或单位基础科研设备的维修改造应由部门预算或实验室维修改造专项经费支出,不得挤占科研项目经费。
(二)由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校内科研经费,还应依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校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费、材料费、设备维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开放课题专家评审费、公务接待费和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学会会员费等。各级创新平台主管部门拨付的建设、运行经费或者奖励性资助经费若无相关管理办法的参照校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的经费预算执行。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科研业务费、业务接待费、劳务费、实施费、转拨合作费、管理费。
(一)科研业务费:包含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通信费、产学研转化场地维持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培训和学习费、税金等,其中与纵向科研经费相同的开支范围参见第十一、十二条。
1.通信费:是指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网络使用费、固定电话话费和移动电话话费。
2.产学研转化场地维持费: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项目组在校地共建产学研基地、研发中心、实验平台等发生的研发场地租赁费用及所产生的物业、水、电、气、暖支出,项目组可凭发票据实报销。首次报销或租赁情况发生变化时,需提供租赁合同,并由校内牵头共建管理单位审核确认。
3.实验室维修改造费:指因科研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对实验场地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费用。包含经批准租赁产学研转化场地,为使场地达到基本科研实验条件而发生的小规模改造费用,或因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原实验场地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不包含一般通用装修改造费用。开展实验场地改造维修应报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预算调整审批,并按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于实验室改造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事前审批、论证及验收流程,相关采购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4.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培训和学习经费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与项目研究相关性的详细说明。培训和学习经费不得列支学历性教育支出。
5.税金:是指属应税收入的科研经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税金应严格在其对应的应税收入课题中列支。
6.若技术合同包含有为委托方试制、设计、改装并交付委托方的设备(不包括进口仪器设备),学校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此类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列示,项目立项时单列预算及明细计划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处在立项时对试制设备的相关预算单列子项目管理,不与项目自购设备、材料预算混合使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构成试制设备总值的相关设备费、材料费在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列明从子项目支出。试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供试制设备清单及费用明细,组织试制设备验收。委托方签署接收设备的证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相关设备可不作为学校资产入账和管理。经验收不予认可移交的设备,应补充校内资产入库手续等。
(二)业务接待费:是指项目研究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预算控制接待费开支,按单次报销不超过3000元且列明接待时间及人数后据实报销。业务接待费不得开支礼品费用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开支。
(三)实施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含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实施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纳入薪酬系统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开支范围或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组成员开支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开支事项应由项目负责人作为“报销人”,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科研启动费、在职博士资助费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作为“报销人”,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相关支出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从严控制现金支付。单笔结算1000元以上的业务不允许现金支付。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图书资料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的支出等(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批准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报销时提供银行或支付平台交易凭证。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活动,应当按照学校采购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一)货物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二)服务包括: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软件开发、测试加工、印刷文印、出版、咨询、会务服务、技术服务、考察活动等。
(三)货物或服务采购流程应按照学校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或审批手续。科研经费采购金额达20000元及以上的,应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学校统一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签订盖章;分散采购的,合同由所在部门签订盖章。
(四)货物类采购发票应开具具体品名并办理验收手续;服务类业务(测试加工、车船租赁、印刷文印等)发票应开具明细服务内容并提供相关清单或合同,其中1000元以下可不提供清单。版面费报销应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与维护费(含代理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应提供相关代理合同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差旅业务。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相关开支标准及办法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科研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租船前往的,应事前填写《华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调研审批表》(附件5),经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凭据报销。
横向科研项目允许开支在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使用个人车辆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车辆维持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按行程一事一项填列报销。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柴油/汽油充值卡、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等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校内科研项目不允许报销自驾车费用。对于由于租车船或自驾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负责。车船等交通工具租赁应符合学校采购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 举办会议。会议费包括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会议相关的专家差旅费、咨询费等从相应的预算额度中列支,不计入会议费支出。会议费开支按综合定额控制,实行事前预算审批制度,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业务。因公科研事项到国(境)外出差,出国(境)人员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开展合作研究、交流,相关支出参照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费,不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校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不允许支付给本校人员。
(一)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表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人/元 税后) |
第1、2天 | 第3天以后(50%) | 半天(60%)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 1500-2400(天) | 750-1200(天) | 900-1440(半天) |
通讯咨询 | 300-1200(次) |
其他专业人员 |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 900-1500(天) | 450-750(天) | 540-900 (半天) |
通讯咨询 | 180-750(次)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会议咨询、现场访谈、勘察咨询 | 2250-3600(天) | 1125-1800(天) | 1350-2160(半天) |
通讯咨询 | 450-1800(次) |
(三)发放方式:发放专家咨询费时应填写《华侨大学薪酬委托发放清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财务处发放专家咨询费时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严格控制现金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需经财务处审批,同时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并由领款人在发放单上亲笔签名,不得代领。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
(一)劳务费发放范围。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校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只能在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经费中领取绩效或在横向科研经费中领取项目实施费,不得领取劳务费。
在校生是否为该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审批。非本校编制的项目组成员(含聘用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硕博研究生等)的确认与变更,由项目负责人确认,所在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说明。
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咨询专家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劳务费支出,应在“专家咨询费”预算科目列支。
(二)劳务费的开支标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财务处发放劳务费时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费发放方式。发放劳务费时应填写《华侨大学薪酬委托发放清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其中,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首次发放劳务费时,访问学者需附《访问学者推荐表》复印件,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需附相关聘用协议复印件。严格控制校外人员劳务费的现金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需经财务处审批同意,同时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并由领款人在发放单上亲笔签名,不得代领。
(四)聘用科研辅助人员的方式。科研助理聘用采取学校人事处代聘、项目承担经费的方式运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侨大学委托型项目制人员招聘申请表》,确认经费支出项目,经财务处审核确认项目有足额的劳务费预算额度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受聘人员学历及职业资质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获批后由人事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受聘人员签订四方合同,约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技术秘密保护、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由学校代办相关聘用手续。项目负责人从相关经费的劳务费预算中支付委托项目制人员的薪酬、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访谈、数据跟踪采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数据采集中发生问卷调查或跟踪采集而支付给被调查对象的报酬,属于“数据采集费”;支付给开展调查访谈的科研辅助人员(即工作人员)的报酬应纳入“劳务费”开支。在数据采集中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据实报销,报销时附调查方案说明、数据采集样本或问卷样表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经费转拨业务。
(一)科研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或项目合同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应与合作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执行。其中,横向科研经费外拨合作经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二)转拨项目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表》(附件6),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审批后,持《审批表》、项目批复预算书(横向项目提供项目合同)、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纵向项目提供财政往来票据,横向项目提供税务发票)、合作单位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
(三)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自制、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除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按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科研成果转化转让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华侨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华大科〔2016〕6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类科研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间接经费适用于项目主管部门允许设立间接费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一般包含管理费、间接成本、科研绩效三部分。横向科研项目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未设立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另行安排科研绩效、间接成本预算。校内科研经费一律不预算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间接费用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按政策允许的比例上限编制预算。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后额度不予调整。
我校作为牵头单位的科研项目,根据合作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按比例确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外拨间接费预算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子课题)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预算;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子课题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间接费用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预算间接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类: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比例或批复明确的,管理费按其规定或批复提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或批复的,按以下标准提取管理费。根据预算批复应转拨给其他单位的合作经费,可不提取管理费。
(一)纵向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管理费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二)纵向社会科学类项目,学校一次性提取管理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0.5万元,重点项目0.3万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0.2万元;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大攻关项目0.5万元,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0.2万元。其他未有规定的,按第三十一条(一)方式提取。
(三)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分为学校管理费和学院管理费。学校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提取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学院管理费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项目组协商分配,但不得超过学校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学院管理费统筹用于支持学院开展科研辅助及管理工作,其中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金额的70%。
自然科学类:
1.一次性到款20万元以下的,按到款额的5%提取管理费;
2.一次性到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到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
社会科学类:
1.一次性到款10万元以下的,按到款额的5%提取管理费;
2.一次性到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到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绩效支出。
科研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激励科研人员工作,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安排的用于项目组成员科研绩效的相关支出。科研绩效支出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绩效支出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华侨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绩效支出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第三十三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安排次序。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预算批复情况,按以下方式安排各项间接费用的额度:
(一)间接费用中学校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批复明确的,按批复核定数提取。
(二)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批复明确的,绩效支出按批复的额度提取,学校管理费从余下间接费用中优先提取,若余下间接经费不足提取学校管理费的,不再从绩效支出中扣除。
(三)间接费用预算批复明确的,学校管理费按本文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取后,余下部分安排用于绩效支出。
前述(一)(二)两种情况,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后若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间接成本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十四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方式。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进一步审核,确定间接费用的各项比例和金额。财务处根据审核确认的预算在经费入账时计提间接经费,其中管理费一次性计提,绩效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在项目中进行额度预留、待实际发放时支出。
项目经费分批拨付到款的,间接经费按实际经费到款数占总经费数的比例分批计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在首次拨款到账后足额提取。根据预算批复应转拨给其他单位的合作经费,可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八章 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等要求按时办理结题验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因故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项目负责人不得违规突击花钱或转移结存结余资金,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确需调账的,应提供审计意见书或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说明,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应与调入项目的研究直接相关并符合其开支范围。不允许自有资金项目费用调入财政资金项目列支。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依学校有关管理程序报送校外单位。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在一个月内,按相关要求办理结账和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结题资料,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每月统一向财务处报送项目结题信息,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在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前,项目负责人应按绩效支出管理细则将剩余绩效提取发放完毕。
第三十九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经课题财务验收认定并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净结余资金,一般为项目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按其规定处理。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结余经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纵向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经费按原项目允许的开支范围,取消项目直接费用的明细预算额度控制,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二)校内科研项目结题后,在结余留用期内,项目结余经费按原项目允许的开支范围,取消项目直接费用的明细预算额度控制,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结余经费使用期限根据各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三)横向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经费按原项目预算及开支范围继续留用。
(四)未经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无故拖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的,结余留用时间不顺延计算,应按任务书约定的正常结题时间起计算。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的,学校有权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梳理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并通知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避免项目结存资金长期挂账。
第四十条 项目终止、撤销等其他非正常结题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参照结题流程向科研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项目结余经费按要求原渠道收回的,在主管部门出具相关通知后,项目负责人还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审计报告或检查验收结论书等材料,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退回、上缴。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在确保项目顺利结题的情况下报经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后继续使用;无法在学校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科研管理部门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科研团队、个人和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干预和相应的处罚。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信息公开机制。针对非涉密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立项信息(项目组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等)、经费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大型仪器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公开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评估评审结果、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6〕65号)、《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华大财〔2016〕66号)、《华侨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大科〔2017〕12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与国家及项目主管部门制度、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华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实施细则
2.华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
3.华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
4.华侨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
5.华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调研审批表
6.华侨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表
附件1
华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结合学校实际,就发放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事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科研主管部门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允许列支科研绩效支出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激励科研人员工作,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安排的用于项目组成员科研绩效的相关支出。发放对象为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对于从直接经费中开支劳务费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等),不再参与绩效分配。如团队或平台已建立人员费发放办法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可作为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
项目实施过程中,本校编制的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说明。如我校是项目合作单位,我校承担的研发任务负责人(此时视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所在学院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获批后将书面报告和批件(同意函)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备案。获批后的新增项目组成员此后可以领取绩效支出,被删减的项目组成员此后不能再领取绩效支出。
第四条 科研绩效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项目负责人必须制定和保存科研绩效支出的发放依据,供项目审计等相关检查时备查。发放依据包括发放办法、业绩贡献或科研人员的研发记录等资料。发放办法应遵循“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结合项目组成员科研成果等业绩贡献,完成研发任务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相关约定,对项目策划、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和辅助工作的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要素加以制定。
第五条 科研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发放。
(一)自然科学类:
项目在研期间,一般项目可在第一次年度执行进展报告后,实行中期检查或者项目监理的重大、重点项目可在项目组织单位检查无异议后,按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70%的比例分次发放;其余30%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审核合格后发放;项目决算时按任务书批复金额填报绩效支出。
(二)社会科学类: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资金的绩效分为中检绩效和结项绩效两部分。
1.中检绩效:在项目顺利通过中期检查之后,发放项目绩效的30%。
2.结项绩效:在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发放项目绩效的70%。
其他类别纵向项目资金的绩效发放以项目通过结项验收为前提,在获得结项证书或结项证明之后,发放项目绩效。
第六条 发放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和进度情况,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华侨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附件2)。科研绩效支出预算批复总额达到1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制定本项目绩效支出的发放办法,在绩效支出首次发放时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与备案。
(二)发放对象所在单位对项目组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三)科研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单位提交的科研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进行审核。
(四)财务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在项目科研绩效预算额度内,按学校薪酬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项目或相关研究成果被学校或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科研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款项(已缴所得税由领取人自行承担),并按照《华侨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处理。项目主管单位有具体处理意见的,按相关意见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华侨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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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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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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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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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 |
| 本次申请 发放时段 | □日常绩效(自然科学类) □中检绩效 □结项绩效 |
项目批复绩效额 (扣除外拨部分): 万元 | 已发放金额: 万元 | 本次申请 发放金额: 万元 |
本次分配方案 | 序号 | 工号 | 姓名 | 单位 | 发放金额(元) | 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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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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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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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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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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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加) |
分配方案说明: |
本次发放对象均为项目组成员,发放方案符合绩效发放管理规定。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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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华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
所在单位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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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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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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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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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 结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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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额 |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
本次到款额 |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
本次为第 期到款 | 截止本次,合同总到款比例 % |
项目组 成员 | 姓名 | 工作单位 | 分工 | 经费分配 —本期到账金额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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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项目成员超过8名,超出部分成员仅需列出姓名即可。 |
本期到账 经费预算 | 开支项目 | 预算金额 (单位:元) | 备注 |
科研 业务费 |
| 办公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邮寄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车辆维持费、燃料动力费、培训费和学习费、税金、课题管理费等等。 |
接待费 |
| 接待费到款总额的10%以内且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进行预算控制) |
转拨合作费 |
| 依据合同办理,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
劳务费/实施费 |
| 劳务费及实施费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 劳务费: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 实施费: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实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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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如有受托试制设备并交付设备约定的,构成设备总值的经费应单独预算作为子项目管理。请另附详细说明。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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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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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费 (比例 %) |
| 学院管理费 (比例 %) |
| 科研机构管理费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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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
财务处 办理 | □经费是否已开具发票并缴纳税费 □项目财务编码: 经办人: 日期: |
注:请双面打印。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科研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处立项;一份学院留存;一份教师留存。
附件4
华侨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
所在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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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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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财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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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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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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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起止时间 |
| 项目立 项经费 | 万元 |
调整内容 | 预算科目 名称 | 原预算额 (单位:元) | 变动额 (以正负号分别表示增减) | 调整后预算 (单位: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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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依据与说明: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华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调研审批表
(自驾/租车)
申请日期 |
| 所在单位 |
|
经费项目 | 项目编号及名称 |
计划调研时间 |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 |
调研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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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内容 | 请详细写明调研内容、任务 |
具体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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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方式 | □ 租车 □租船 □自驾车(请填写自备车车牌号)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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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合计 (元) | 预计汽油费(自驾车请填写) | 路桥费 |
公里数 | 耗油量 | 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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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本人承诺对本次调研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并承担因不实申报而造成的全部后果。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自驾车应审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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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自驾车调研应于调研开展之前到科研管理部门审批。②汽油费发票加油时间在实际调研日期前后15天内可予以报销;实际耗油量可在预计耗油总量的10%以内浮动。③租车无需科研部门审批,应提供用车清单。超过1万元应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办理,超过2万元应订立合同。
附件6
华侨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表
所在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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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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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财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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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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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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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起止时间 |
| 项目立项 经费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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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拨金额 | (大写)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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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 转拨 信息 | 收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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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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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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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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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研究院)意见:(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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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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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批时需附项目批复预算书(或项目合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研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和合作单位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