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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华大基〔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15:48:38    浏览次数:[]     来源:

华侨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和住建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央统战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指在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自工程施工图批准之日起至通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的原设计,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内容所进行的改变。分为调整变更和核定变更。

依法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单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当以建设方案、投资计划、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为依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参建各方应充分论证,综合考虑使用单位的功能和管理需要,完善图纸、优化设计,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一般不做变更,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从严控制。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五条 调整变更是指对既定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做出必要调整,主要包括工程使用功能、规模、局部建设方案调整,标准提高,重大材料设备更换,重大施工工艺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调整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调整变更应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组成项目组(必要时可外请专家参与论证),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费用估算,根据费用估算额度不同,分别上报基建处处务会、学校财务审计监督部门、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及学校审批通过。

(二)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单一事项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小于10万元(不含上限10万元,下同)的,由工程项目组论证通过,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批;

单一事项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10-30万元之间的,由基建处组织论证通过后,基建处报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单一事项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30-50万元之间的,由基建处组织论证,经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监督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单一事项变更项目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由基建处组织论证,经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监督部门审核,主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核定变更是指在既定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范围内,由设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提出,对建设方案和工程内容进行必要的深化优化,纠偏补漏,包括设计深化优化、工程签证以及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等问题引起的工程变更及政策性调整引发的工程价款变动,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计深化优化主要包括:

1.施工图在图纸审核及工程实施、验收过程中遇到政策和规范调整变化,进行必要变更。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图纸会审、消防验收、各种专项验收时为满足新政策、新规范要求,从而进行的变更。

2.施工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优化、完善,专业工程深化及对设计文件出现的缺陷、错误修正,引起的设计变更。

(二)工程现场签证主要包括: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无法通过施工图或竣工图反映工作内容的工程签证,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场地地下、地上障碍物清理、迁移;

2.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处理措施;

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合同(招标文件中)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6.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窝工,停工;

7.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现场签证的事项。

(三)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主要包括: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缺项、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与图纸或招标文件不符;工程量清单计算量与实际发生量偏差较大等。

第八条  核定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单一事项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小于10万元 (不含上限10万元,下同)的,由工程项目组论证通过,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定后,报审计处备案;

单一事项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10-50万元的,由工程项目组论证,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审批,报审计处备案;

单一事项变更项目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由工程项目组论证,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监督部门审定,经主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九条 执行设计变更时,应严格依据相关会议纪要或审批表,以设计变更图纸、技术联系单及相应施工方案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第十条 执行工程量纠偏补漏,核定实际工程量时,工程量核定单应当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洽商概况、签订时间。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并留下签证事项影像资料。工程签证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合理,审批审定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工期签证的要注明延期时间等。工程签证单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基建处项目组三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应当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单一式伍份,按照工程名称及专业分别连续编号。

第十三条 抢险工程或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涉及到办理工程签证单的,可以边审批边施工,但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后一周内补齐审批和工程签证资料,并按照审批额度规定,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原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涉及的,定额或招标清单也未包含的,因争议较大无法就确定单价或总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变更实施前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设计、监理、工程、预算人员,就涉及到的人、材、机单价、综合单价或总价等,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费用结算原则,形成会议纪要,报基建处处务会审批,加盖基建处印章,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并按照审批额度规定,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格的10%(含10%)。超过10%的,由基建处根据变更、签证情况,另行编制分析报告,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经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并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工程变更、签证文件审批通过后,由基建处报审计处、财务处和相关单位存档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或因学校相关部门失职失责导致的过失造成较大变更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学校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办理变更、签证,甚至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擅自实施变更、签证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权限按与其签订的代建管理合同约定执行,超出代建单位权限的变更参照第六条、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