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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华大综〔2022〕41号)

发布时间:2022-11-11 16:28:59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事业法人主体名义及其授权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时,与其他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质约定了交付钱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服务)、提交成果、接收与派遣师生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向书、备忘录,凡形成合同均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所属机构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归档和争议处理等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评估活动。

第四条 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经学校书面授权或审批,学校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在授权或审批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未经学校书面授权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各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完整保存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拆分合同、恶意倒签合同。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监督、分层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组织架构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依据授权对学校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起草并实施学校合同管理的校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三)审查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五)组织应对学校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涉合同诉讼、仲裁,协助应对学校教学研究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涉合同诉讼、仲裁;

(六)汇总统计学校合同管理信息;

(七)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为相应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二级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九条 学校根据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不同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某个(或某些)类型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合同,做好合同登记、编号、备案、纠纷处理以及向发展规划处报送相关数据等工作。

第十条 无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由发展规划处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部(处)、中心等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做好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起草、履行等具体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须对每项合同指定合同承办人,开展合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合同分类及订立

第十三条 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金额大小等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专项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应当采用学校审定的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拟定合同。

合同语言应当准确严谨,合同条款应当完整严密。

第十五条 对业务归属明确、数量较多的部分专项合同类型,根据归口管理的实际需要,统一刻制华侨大学合同专用章并编号,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合同统一编号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通过华侨大学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合同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变更及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全面维护学校权益,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发展规划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合同承办单位做好合同履行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补充、变更、解除,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采用合同文书的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 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留存合同原件,定期扫描汇总,交由发展规划处备案;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承办单位应留存合同原件,并定期扫描汇总,交由发展规划处备案。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经手或管理的合同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向档案馆移交等工作。

 

第六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并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并对所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合同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与合同相对方(指法人、或者重要职务人员、或者自然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或者工作人员及亲属能对合同相对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合同是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学术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军工、涉密类合同适应特殊管理规定的,依据该特殊规定处理相关合同的管理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直属独立法人实体对外签署合同事宜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侨大学对外合作及协议签署管理规定》(华大综〔20145号)同时废止。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