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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工资收入外其他津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华大人〔2018〕70号)

发布时间:2018-12-25 16:17:11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工资收入外其他津补贴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工资收入外其他津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81224


华侨大学工资收入外其他津补贴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资收入外其他津补贴发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检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校内教职工工资收入外其他津补贴(以下简称其他津补贴)发放事项,凡属正常工作时间内开展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得发放其他津补贴。

(二)校内教职工所有的其他津补贴,均应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之内。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经学校审批后,按预算额度支出。

(三)所支经费必须明确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预算,其他运行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支付各种其他津补贴。

二、适用范围

(一)教职工领取的其他津补贴须为坐班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或非坐班人员完成所聘岗位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如各类评审、专题讲课、学校重大专项工作、紧急专项工作等所发放的其他津补贴。

(二)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在校内党政管理工作中,承担检查评估、巡察监督、讲座报告、致辞讲话等工作以及参加庆典礼仪、交流联谊、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得发放其他津补贴。带班执勤的处级领导按实际到岗情况,上报审批后据实发放。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含华文学院)。

三、项目及标准

(一)评审费

评审费是指由学校或学校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项目评审、职称评审、人才选拔、竞赛评判、人员招聘、师生竞赛活动、教学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活动,支付给评审专家的其他津补贴。

限高标准:每场次2小时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超过300 元;2小时以下的减半发放。

(二)专题讲课费

专题讲课费指各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学习班、党课等,支付给讲课人员的课时补贴。

限高标准:教授不超过1000/场次,副教授不超过700/场次,讲师不超过400/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三)考试费

考试费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的人员招聘、人才选拔、职称评审等涉及的笔试、监考、改卷等考试业务发生的人员费用。

限高标准:每套(每门课程) 笔试试题命题费不超过1000元;阅卷费:10/每份试卷;监考:每场次2小时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超过100 元;2小时以下的按发放标准减半发放。

(四)夜班费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保卫处(不含物业公司人员)、学生社区中心、校医院等单位的夜间值班等,每年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标准后下拨至单位,包干使用。夜班费与其他津补贴不得重复计算。

(五)专项、突击性任务其他津补贴

1.在非工作时间完成无法明确计算工作量的、或超过本职工作范围的任务,以及因学校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需要承担的短期任务等,需要发放其他津补贴的,可按不高于100/天的标准发放(含法定节假日);无法按工作时间计算的,则按项目包干额度发放。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据实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2.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专项工作或突击性任务,其他津补贴的发放由承担任务单位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承担任务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四、有关规定

(一)本暂行办法中的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周一至周五,非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晚上、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等。

(二)教职工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需在非工作时间完成的,不能视为超额工作,不得发放其他津补贴。

(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定项目、标准、扩大范围和资金渠道,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扩大事业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得超标准、超额度发放其他津补贴。

(四)其他津补贴一律不得发放现金或折合实物,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凡纳入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的事务,以及参加正常的会议、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教学活动(含考试各环节)、因公出差等,均不得发放其他津补贴。

(六)凡属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研究、讨论、项目检查及鉴定、审核等,一律不得设定为评审活动,发放评审费。

(七)同一个或同类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等工作应整合归并,不得分解拆分评审内容、增加评审次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或采取变通处理。

五、责任追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是其他津补贴发放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其他津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经费等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不含从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中发放的其他津补贴。由各类科研经费发放的其他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以考养考”方式开展的各类考试过程中命题、阅卷、考务、监考、巡考等补贴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发放规则,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后颁布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未列举的其他津补贴、酬金等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且必须发放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发放规则,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后颁布执行

(四)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