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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大综〔2019〕65号)

发布时间:2019-11-21 14:38:39    浏览次数:[]     来源:

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和《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厦管〔20194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办学、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的公务接待包括:来校视察指导、调研活动的上级领导,学校部分重要活动邀请的来宾,以及校领导批示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的公务接待。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公务活动内容,由相应单位牵头负责。

  第四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不在接待范围、无公函(或邀请函)及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变相安排接待,不得虚构接待项目。

第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和《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等有关规定,住宿标准按照《华侨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7号)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执行定点接待和协议价格,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公务接待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标准不超过15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名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名;超过10名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省部级领导莅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可视情况安排简餐,简餐人均标准不超过40元,从接待费支出。同时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校外专家学者莅校讲学或上级部门领导莅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间较长的,可协助安排简餐,每餐陪同人员1名。校领导参加的简餐,可增加陪同人员1名。陪同人员的简餐费用可从各单位日常运行经费支出。

接待对象按规定交纳的餐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票据,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管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取。

以学校名义和驻外机构在境外组织的公务接待,接待工作用餐标准参照当地有关标准执行。学校驻外机构不安排校内公务出访团组接待用餐。会议用餐按《华侨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8号)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陪同上级部门领导莅校开展公务活动的,以接待对象为认定主体,不属于“同城活动”,可安排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名以内的,同城陪餐人员不超过2名;接待对象超过10名的,同城陪餐人员不超过其五分之一。其他陪同人员,视情况可安排简餐。

厦门跨岛内外(湖里区、思明区)以及岛外非相邻区(翔安区)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活动,接待单位须事先书面报告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批准后,可安排简餐。安排简餐的接待单位陪餐人员不超过3名。

第九条 学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按规定交纳的交通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票据,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管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待费审批人对其所审批的公务接待负第一责任。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接待审批表包括来访单位、公务活动项目、主宾姓名与职务、来访人数、接待时间与地点、校内陪同人员等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应该从课题经费中支出的接待费用,禁止从单位接待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日常公务接待费应及时“一单一结”,报销凭证包括《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财务票据、消费明细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报销凭证不全或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接待费用应当采用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专项活动,单独按专项经费结算。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学校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中央统战部委托的各类活动,按中央统战部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大综〔201498号)和《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华大办〔2017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术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附件

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接待单位: 经办人: 填报时间:

来访单位


公务活动项目


主宾姓名


职务级别


其他来宾姓名


来访时间


来访人数


接待时间

与地点


人均标准


工作餐

陪同人员


简餐时间

用餐人员


领导意见


备注:1.如有简餐,请按每餐用餐时间、来宾名单、陪同人员逐条填写。

     2.如需书面报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审批,报销时需附上经审批的报告。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1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