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审计整改工作实效,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转化为学校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华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改进、纠正和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整改责任单位,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整改涉及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对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机制。
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具体负责开展。校长和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听取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统筹。整改责任单位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章 整改责任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为行政负责人,下同)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已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目标要求,对照问题逐条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作调整、职务变动、离职或退休时,应主动将所负责的审计整改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移交。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指导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体制机制。
第八条 审计处承担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审计过程中应当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需要分阶段整改的问题,应当督促整改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期限分阶段完成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对于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遗留和其他疑难问题等需要持续整改的,应当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建立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落实,直到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第三章 整改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查出问题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并根据整改情况,对问题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对账销号。
第十条 整改责任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7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承诺书,9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处在收到审计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的核实,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督促其及时完成。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对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
(五)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巡察、财务、资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推动问题整改和结果共用。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处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请,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向其提供审计结果、问题清单。
第四章 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整改责任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检查对象和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跟踪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跟踪检查通知书。跟踪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价整改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采取备案管理等措施,不定期组织“回头看”,持续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的跟踪检查结果及时向学校汇报,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提请学校督促解决。
第十七条 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学校可根据需要组成由审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督查小组,适时开展专项跟踪督查,形成审计整改督查合力。
第五章 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校内巡察监督的重点内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还应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整改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改进流程、优化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加强研究会商解决,避免问题累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发挥审计工作的预警作用,健全完善审计防护体系,加强对共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开展审计案例宣讲活动,推动审计关口前移,防止问题屡审屡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整改责任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约谈建议,提请学校对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
(三)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
(四)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
第二十四条 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处及时报告学校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