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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华大审〔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3-15 17:35:30    浏览次数:[]     来源:


华侨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2024314日制定  2024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2024315日校长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升审计成效,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中直机关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央统战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华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不参与工程项目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要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组织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做到: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合规性审查、技术经济审查和内部控制检查相结合;

(三)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审计,并加强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七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方式包括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对资金规模较大以及需重点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工程项目从取得概算批复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学校规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关注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等造价相关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有关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或重要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决策和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经过有效批复;

(三)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合理、合规;

(二)勘察设计单位选择、设计方案选定等程序是否合规、合理;

(三)设计概算是否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概算费用构成是否合规、合理等。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文件与答疑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密;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是否合理、有效,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规、合理;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且与招投标文件相符;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严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四)咨询、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资质及承发包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大宗或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二) 各类具体业务事项程序是否完备,依据是否充分,行为是否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

(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四)工程进度款拨付是否真实、合法、合规等。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竣工结算工程量、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准确、合理;

(三)项目投资是否到位;预算调整是否合规;资产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除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关注和披露下列事项:

(一)工程项目管理有关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建设过程中重大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浪费;

(四)咨询、监理、代建等服务机构合同履行情况;

(五)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六)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七)其他应重点关注和披露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强化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能力与业务素质。审计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财务等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等机制。

第十七条  对工程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工程项目超概(预)算严重、工程结算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情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审计处应向学校提出追责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工程管理部门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审计处应向学校报告,并提出追责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