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实施细则
(2024年3月14日制定 2024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2024年3月15日校长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华侨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公允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均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其中初审造价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应由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定额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等进行。
第六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审计,并加强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规模及审计时间要求等,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以下简称自审)或者委托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审计(以下简称外审)。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初审造价金额1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外审的方式;初审造价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自审的方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未招标项目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具有相关批准文件和过程材料;
(三)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
(四)调整变更和核定变更是否按照合同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整,签证工程量的确认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五)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和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单价的确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等。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应由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并对所报送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以下简称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立项批文、概算批文;
(二)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答疑、最高控制价、材料和品牌确定的纪要、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招标会议纪要等;
(三)非招标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谈判纪要等过程材料;
(四)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五)送审结算造价汇总表、送审工程结算书,包含合同内部分和签证部分;
(六)监理、代建、建设单位初审意见;
(七)工程量计算底稿、含有竣工图章及甲方签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
(八)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施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资料等;
(九)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其它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资料等。
第十二条 审计资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应包含一份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相关复印件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反馈意见上签署相关具体意见。
第五章 审计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时间是指从审计处接收完整审计资料之日起至出具征求意见的时间,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具体如下:
(一)初审造价金额500万元(含)以下,审计时间20天;
(二)初审造价金额500-2000万元(含),审计时间30天;
(三)初审造价金额2000-5000万元(含),审计时间45天;
(四)初审造价金额5000万元以上,审计时间60天。
工程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审计时间,及时完整提交审计资料,确保竣工结算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因存在争议或有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审计时间顺延。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竣工结算审计征求意见后,应尽快组织施工单位核对,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超过14天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华大审〔2013〕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涉及竣工结算审计的条款如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