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校审计制度 > 正文

《华侨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3-21 14:47:42    浏览次数:[]     来源:







华侨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审计人员业务行为,严肃审计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华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我校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对党忠诚,落实党组织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含糊的陈述;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审计处应当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等来保障审计的客观性。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秉持独立性,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独立性。

(一)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有以下情况,应当向审计处报告。包括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前任审计处负责人或前审计人员担任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其他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况。

(二)审计处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包括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对执行具体的审计业务范围作出限制,对相关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等措施。

(三)审计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保守秘密,包括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业务秘密、个人信息;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一)学习和提升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高校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学习和提升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不断丰富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勤勉尽责。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一条  学校及审计处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恪守廉洁自律的底线,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