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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审计〔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18 17:06:28    浏览次数:[]     来源:


审计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审计处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依据《华侨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侨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处处务会议。处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审计处的重要事项(包括“三重一大”事项),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审计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审计工作重要决策、重要的岗位调整、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议事范围(包括“三重一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学校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研究审计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的制定和修订;

(三)研究制定审计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研究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整改事项等,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审计处内部岗位调整、考核评价、绩效分配、推优评先、职称评聘、后续教育等事项;

(六)研究审计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大额资金支出(单笔在1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七)研究审计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它需要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议事原则和程序:

(一)处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处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处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

(二)处务会议成员为处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处长请假。

议题相关负责人需列席会议;涉及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属于部门重要决策、决定或关系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会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处长应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五)处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处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六)处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处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处务会议的会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包括会议准备、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六条 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并向处务会议报告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处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