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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大设[2014]2号)

发布时间:2014-05-24 15:41:49    浏览次数:[]     来源:华侨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4年5月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旨在通过管理机制创新,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我校教学、科研经费投资效益,减少贵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优质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是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并且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中心,作为日常办公机构,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具体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分为一级共享平台(校级)和二级共享平台(院所等单位级)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一级共享平台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 制定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

2. 建立“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系统”;

3. 负责平台收入、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开放基金等的管理;

4.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网络环境下对外开放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由主任、平台管理员组成,各岗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中心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 全面负责平台的管理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2. 制定与完善平台管理制度;

  3. 协调解决平台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做好升级完善平台管理系统的指导工作;

5. 审批各二级平台入网仪器设备开放层次的设立与变更;

6. 审批各二级平台入网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设立与变更;

7. 审批各二级平台收费结算表。

8. 总体负责平台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工作。

(二)平台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1. 参与平台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2. 录入仪器基本信息;

3. 审核平台用户注册与退网申请;

4. 审核平台贵重仪器收费标准的设立申请;

5. 录入平台日常用户充值/退款单据;

6. 审核各二级平台收费结算表;

7. 协调解决平台用户纠纷投诉等问题,

8. 做好平台软件、网络服务器等软硬件维护工作,做好系统数据库日常备份等具体信息安全工作;

9. 及时响应平台用户网上咨询和审核平台论坛发言。

学校根据学校根据院(所)等单位的学科特点建立二级共享平台。各相关院(所)等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分别加入到相应的二级共享平台。二级共享平台的主要职能如下:

1. 制定并实施二级平台内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细则;

2. 制定二级平台内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层次;

3. 制定二级平台内贵重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

4. 及时解决平台内贵重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开放共享、维护及人员培训等问题;

5. 制定二级平台收费分配实施细则。

第十条  二级共享平台的工作人员由二级平台主任以及各仪器管理员组成。各岗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二级平台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 全面负责二级平台的管理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2. 组织制定二级平台共享管理实施细则、二级平台贵重仪器收费标准和二级平台收入分配实施细则等制度,并组织开展二级平台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工作等;

3. 审核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层次的设立与变更申请;

4. 审核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设立申请;

5. 审核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账单;

6. 协调解决平台用户纠纷投诉等问题。

(二) 仪器管理员主要职责:

1. 录入贵重仪器设备扩展信息;

2. 录入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层次的设立与变更申请单;

3. 录入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申请;

4. 负责审核用户的预约申请;

5. 必要时协助用户进行上机操作或承担有关送样检测任务;

   6. 核定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明细账单;

7. 负责对用户进行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平台内的仪器管理员及工作人员按相应工作量给予发放加班补贴, 补贴从相应的测试费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每年将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使用效益低、拒绝协作共用或开放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