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及《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加强学校“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闽委教组〔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外宾公务接待活动,以及各教学、科研项目邀请的外专、外教。
本办法所称外宾是指来校访问的外国人士、海外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外宾公务,是指以团组或个人形式到我校进行考察、访问、交流、合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外宾公务接待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坚持服从国家外交政策、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尊重国际惯例和各国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外宾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安排,接待费用纳入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执行总结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邀请及接待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第六条 外宾公务来访实行审批制度,应填写《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来访及邀请申报表》(附件1),并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视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接待任务批准后,应填写《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方案审批表》(附件2)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视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及分管校领导。
应邀来访的,申报表应附邀请函;非应邀来访的,申报表应附来访方的有效公函(包括正式公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申报表中的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经费来源、预算等。
第七条 各单位外宾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季度予以汇总,并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外宾接待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于下个季度开始第一周内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上一季度未汇总上报的,财务不予办理下一季度的报销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报财务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九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擅自挪用其他经费。
第十一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一单一结,按报销制度执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单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方案审批表》及《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清单》(附件4)。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宴请费、交通费、考察费、赠礼、会务费、宣传费等;
住宿费、日常伙食费自理,有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可由我方支付。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如需我方安排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其他人员率领的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原则上不超过四星级;一般安排在校内住宿。
(二)外宾住房标准: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四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五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部级领导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校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校级以下领导出面的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OO元、60元。
(三)外宾在校访问期间,校方正式公务宴请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第十六条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 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 对外赠礼分单位礼品和个人礼品。单位礼品不得超过400元,个人礼品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
第五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外宾接待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二十条 陪同外宾赴厦门、泉州以外地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日标准的50%。
第六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由中央、省市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校访问,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中央、省市与学校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校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来访及邀请申报表
2.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方案审批表
3.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情况汇总表
4.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