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国务院侨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国侨秘发〔2014〕24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加强学校“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闽委教组〔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术活动、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办学、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如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接待过程中,需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等有关规定。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条 公务接待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标准不超100元(含酒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十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1),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日常公务接待费应及时“一单一结”。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专项活动,单独按专项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季度填报《华侨大学国内接待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下个季度开始第一周内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未报送上季度公务接待情况汇总表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当季度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学校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华侨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2. 华侨大学国内接待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