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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6】65号)

发布时间:2016-12-31 16:05:53    浏览次数:[]     来源:华侨大学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学校经费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一)计划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社会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

(三)学校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学校科研经费),是指使用学校自有资金下达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在职博士资助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经费等学校资助的各类科研经费。此外,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学校各类科研项目应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以华侨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职责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上网公布项目收支及余额信息;审核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及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科研绩效考核;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科研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编制经费预算;向财务处提供项目立项和结题相关信息;协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负责转拨科研外协费等大额经费支出的审核;跟踪项目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协助项目结题和项目财务决算;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协助财务处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三)人事处职责

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做好相关科研人员的人事信息确认、聘用审核。统筹人才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做好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五)学院、研究院职责

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研究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间接费用;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六)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审计处职责

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七)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并负责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应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直接费用各项支出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10%(社科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间接费用预算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第八条 经费预算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获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直接费用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必要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2.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3.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说明。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如有约定,经委托单位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备案,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其他纵向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与学校管理费。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社科类项目还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单价千元以下)、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网络使用费)、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与维护费(含代理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九)资料费(社科项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十)数据采集费(社科项目):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一)印刷出版费(社科项目):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四)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学校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

(一)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自然科学类: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2.社会科学类: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项目预算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具体规定中的最高限定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的分类

(一)学校管理费:学校管理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由学校提取并统筹管理。

(二)间接成本:间接成本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

(三)科研绩效支出:科研绩效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用于项目组研究、管理人员的激励以及研究生的培养。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按照委托方要求或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的经费预算执行。

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科研业务费、劳务费、项目实施费和业务接待费等。

横向科研项目学校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提取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学院管理费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项目组协商分配,但不得超过学校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一)自然科学类:

1.一次性到款20万元以下的,按到款额的5%提取管理费;

2.一次性到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到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

(二)社会科学类:

1.一次性到款10万元以下的,按到款额的5%提取管理费;

2.一次性到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到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

以技术合同(协议)为依据转拨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费,该部分可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列入对应配套的项目经费预算,按项目预算批复的开支范围使用,也可用于该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

(二)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等学校各类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各项目管理办法具体要求执行,但不得报销电话费、汽油费。学校科研经费不预算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第五章 审批与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和学校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即项目组成员(除直系亲属外)使用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等须由项目负责人作报销人,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额支出由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处审批;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大额支出由所在单位和社会科学研究处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测试费应提供测试结果等。

(二)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

(三)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项目组相关人员验收,材料采购按学校规定执行。购置仪器设备应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二条 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学校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和项目结转结余资金账务处理。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得挪用与截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继续供项目组使用2年,逾期收归学校。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5)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