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6〕65号)、《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华大财〔2013〕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经费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具体定义见《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6〕65号)第二条。
第三条 凡以华侨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及调整
第四条 学校建立预算审核制度,指导预算编制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和学院要协助项目申请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应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按国家政策及归口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应该按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支出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10%(社科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对重大、重要项目预算申报,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获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直接费用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2.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3.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需要调整三者之间支出或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说明。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如有约定,经委托单位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备案,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学校审批(核)程序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没有具体规定的,以及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华侨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3),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
(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完成预算调整学校审批手续后,将《审批表》提交到财务处。学校批准即可生效的预算调整,财务信息系统将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相关数据。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的备案管理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学校审批程序完成后,有关审批材料由财务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项目组各留存一份,以备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学校审批材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报备。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财务处网上查询系统或其他方式获知所到款项。由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开立“拨款通知”,连同项目经费预算表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按通知书及项目预算表进行立项、入账,并对经费预算中的各项支出通过系统进行额度控制处理。项目负责人可在网上查询项目的收支情况、预算控制额度及余额等信息。
科研经费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如确须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报(审)批后送财务处备案并修改项目信息。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按《华侨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华大科〔2016〕9号)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在立项时按到款金额将项目经费预算列入《华侨大学横向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4),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财务处立项和额度控制。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规定
第九条 科研经费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
(一)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
1.报销票据须具备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其中付款单位名称为“华侨大学”。
2.购物发票上应列明购物明细,如未列明购物明细(如仅填写“办公用品”等),须附购物电脑小票或加盖与发票一致的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清单(或收银台盖收讫章的销售单)。
3.报销票据应在有效时限内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当年的凭据当年报销,最迟不能超过第二年6月30日。
4.所有票据必须分类粘贴。报销单上填写的所有内容一律不得涂改。报销人、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字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人名章无效),字迹清晰。经办人、验收人不能同为一人,报销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报销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济业务,如遇此类情况,由上级领导审批。
(二)提供合法的票据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可以通过发票上所提供的发票查询网站或专线电话等方式查验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单张发票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报销时须附有效的发票书面查验结果。
(三)异(外)地发票报销要求
异地发票除满足本条(一)、(二)要求外,还须根据付款及取得发票方式,视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1.出差期间用现金或刷卡支付的,应与当次差旅费票据一并报销;
2.通过邮局汇款的,须同时提供汇款凭证报销;
3.网上购物、托人采购或其他原因采取现金、网银等方式支付的,应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网银支付凭证等)或在票据背面写明情况。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
(一)严格付款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
(二)支付(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
1.款项支付。已经取得收款单位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支付附件要求如下:
(1)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含)以上,须经办人逐张签字;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须项目负责人逐张签字,差旅票据除外。单张发票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须通过发票上所提供的税务机关发票查询网址等查验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报销时附上发票的书面查验结果。
(2)购置单台件3000元(含)以上,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出版2万元(含)以上书籍等须附合同及其附件。
(3)购置仪器设备、采购材料或试剂以及其他量大价高的物品,除上述(1)、(2)外,须提供设备验收单或材料验收单或药品验收单。
2.暂付款(借款)。收款单位不能事前提供正式发票或虽然取得发票但其他手续尚未完成,可以先申请暂付款(即借款)支付。根据《华侨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华大财〔2013〕47号),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按时清理项目暂付款(借款)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规定
科研经费费用报销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一)现金支付。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属于公务卡报销范围的,一般通过公务卡支付后报销。科研经费报销使用现金支付情况,仅限于无法转入个人银行账户(非本校的师生员工)的劳务酬金和差旅费、异地举办会议的零星开支、单项1000元(不含)以下的零星开支等业务。
(二)银行转账。除(一)外,其他支付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经办人应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收款银行名称。依据转账结算的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转账时提供的收款单位名称信息应与发票上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应保持一致。校内单位费用结算一律采用校内转账结算方式。
第五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标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未设立间接经费的其他纵向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与学校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社科类项目还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
第十四条 设备费。仪器设备费(简称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我校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评审专家。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并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行备案。设备具体采购及管理参照《华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及《华侨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具体采购及管理参照《华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华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检验、测试、加工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一)向校内单位结算测试费
使用纳入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具体结算办法参照《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向校外单位转账支付测试费
支付给校外单位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须附测试清单;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合同。
第十七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报销按照《华侨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7号)的规定执行,此外,野外工作调研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租船费具体报销要求如下:
(一)支付在野外工作调研期间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需提供由项目负责人与车(船)出租方签订的租车(船)合同或协议,并加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二)若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及时签订租车(船)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批后报销;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除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批外,还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方能报销。
(三)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科研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应事前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调研审批表》(见附件5),经所在单位领导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凭据报销。
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负责。审批部门或财务人员对相关开支存疑时,有权退回。
第十八条 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会议费包括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会议费报销按照《华侨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8号)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举办国内会议的,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报批;举办国际会议的,除向科研管理部门报批外,还须按照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报销时须附相关的审批材料。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大陆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开支。
(二)因公科研事项到国(境)外出差,出国人员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相关报销标准按《华侨大学聘请短期外籍专家及经费管理办法》(华大外〔2016〕5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单价千元以下)、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著出版费、复印费、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各项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一)出版费。出版费金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须附合同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开支。出版费用来源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由作者所在学院或中心进行审批,出版合同由作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二)印刷费、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单笔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须附明细清单;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须附学院签字盖章的合同或协议。
(三)专业通信费包含网络费使用费等。纵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报销网络使用费和电话费,电话费按每人每月150元限额报销。
(四)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与维护费(含代理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报销,须附相关代理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一)劳务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劳务费发放人员范围。严格审核劳务费发放人员资格,纵向科研经费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只能在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经费中领取绩效支出或在横向科研经费中领取项目实施费。学生是否为该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审批。非本校编制的项目组成员(含聘用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硕博研究生等)的确认与变更,由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说明。
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咨询专家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劳务费支出,在“专家咨询费”预算科目列支。
(三)聘用人员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分配劳务费时应考虑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直接工作和间接工作等要素。
(四)劳务费发放方式。
1.校内人员劳务费由各单位管理员通过《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后发放。
2.校外人员应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领取表》(见附件6),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中,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首次发放劳务费时,访问学者需附《访问学者推荐表》复印件,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需附相关聘用协议复印件。
3.聘用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方式。
(1)劳务派遣: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受聘人员四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受聘人员具体学历及职业资质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领取表》(见附件6),从相关项目经费中按月支付科研助理报酬,并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2)学校代聘: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人事处审批,受聘人员学历及职业资质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获批后由人事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受聘人员签订四方合同,约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技术秘密保护、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由学校代办相关聘用手续。项目负责人从相关经费的劳务费预算中支付委托项目制人员的薪酬、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严格控制校外人员劳务费的现金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领款人在领取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专家咨询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一)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费标准表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元)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 |
500-800(人/天) (第1、2天) |
300-400(人/天) (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60-100(人/次)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300-500(人/天) (第1、2天) |
200-300(人/天) (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40-80(人/次) |
(二)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三)发放专家咨询费应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领取表》(见附件7),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现金领取,领取表上要有领款人的签字确认,不得代签。
(四)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费,不得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学校财务处根据水电管理中心提供的水电费单据,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科研项目的燃料动力费。
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燃料动力费。
第二十四条 资料费(社科项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单价千元以下),文献检索费等。
第二十五条 数据采集费(社科项目)。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访谈、数据跟踪采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数据采集中所发生的问卷调查或跟踪采集的劳务费按劳务费的相关规定发放;在数据采集中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据实报销。报销时须附问卷调查样表、数据采集样本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印刷出版费(社科项目)。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社科类项目一般包括办公用品费(笔墨纸张等)、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
(一)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类: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项目预算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具体规定中的最高限定比例执行。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项目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预算;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子课题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间接费用的分类核定(自然科学类)
(一)学校管理费。学校提取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比例或批复明确的,学校管理费按其规定或批复提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或批复的,学校管理费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二)间接成本。间接成本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根据预算批复结果,由学校提取后统筹安排使用。
(三)科研绩效支出
科研绩效支出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华侨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经费绩效支出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本校编制的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说明。如我校是项目合作单位,我校承担的研发任务负责人(此时视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所在学院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获批后将书面报告和批件(同意函)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备案。获批后的新增项目组成员此后可以领取绩效支出,被删减的项目组成员此后不能再领取绩效支出。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的计提(自然科学类)
项目间接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在经费入账时计提。间接经费分批拨付到款的,学校管理费、科研绩效支出按实际到款占间接经费总数的比例分批提取后,余下部分安排间接成本。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经费根据预算批复情况,可不提取间接费用。
(一)间接费用中学校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批复明确的,按批复核定数提取。
(二)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批复明确的,绩效支出按批复的额度提取,学校管理费按第二十九条(一)规定从余下间接费用中优先提取,若余下间接经费不足提取学校管理费的,不再从绩效支出中扣除。
(三)间接费用预算批复明确的,学校管理费按第二十九条(一)规定提取后,余下部分安排用于绩效支出。
前述(一)、(二)两种情况,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后若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间接成本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分类、计提与发放,根据《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执行。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第二十九条(一)规定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设立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另行安排科研绩效支出、间接成本预算,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经费根据预算批复情况,可不提取学校管理费。学校管理费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列入项目经费预算,按科研管理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劳务费预算不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50%,也可列支该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仪器设备维修依据《华侨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华大设〔2013〕14号),单台设备维修费用500元(含)以上,报销时须附设备维修申请单和验收单。
(二)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等学校经费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各项目管理办法具体要求执行,但不得报销电话费;差旅费报销按照《华侨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7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报销汽油费。
(三)学校科研经费不预算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科研业务费、劳务费、项目实施费和业务接待费等。
(一)横项科研业务费包含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燃料动力费、办公费、培训和学习费、税金、车辆维持费、管理费等支出,其中与纵向科研经费相同的开支范围参见第十三至二十七条。
(二)若技术合同款项中注明为委托方设计、改装的设备(不包括进口仪器设备),学校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但必须有委托方接收设备的证明,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报销。设备接受委托设计、改装所需经费必须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三)科研业务费中的通信费可报销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网络使用费、固定电话话费和移动电话话费。
(四)科研业务费中的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一事一单”(即一件事情一张差旅报销单)据实报销。汽车保养、洗车费、年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柴油费、汽油充值卡等、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
(五)科研业务费中的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培训和学习经费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说明与项目的相关性。
(六)项目实施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含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劳务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直接打入工资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业务接待费。指项目实施所需而发生的接待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预算控制接待费开支。接待费按到款金额的10%以内且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进行预算控制,并单次按不超过3000元且列明时间及人数据实报销,超出额度一律不予报销。业务接待费不得开支礼品费用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开支。
(八)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劳务费聘用科研助理,科研助理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超过校聘项目制人员工资限额的2倍。我校有固定工资收入人员若兼职担任科研助理,不得从劳务费中支取报酬。
(九)项目实施费、劳务费列支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进行预算控制。
(十)管理费。学校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提取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自然科学类:
1.一次性到款20万元以下的,按到款额的5%提取管理费;
2.一次性到款20万元(含)以上的,按到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
社会科学类:
1.一次性到款10万元以下的,按到款额的5%提取管理费;
2.一次性到款10万元(含)以上的,按到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
以技术合同(协议)为依据转拨外单位协作研究开发费,该部分可不收管理费。
学院管理费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项目组协商分配,并制定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学院管理费不得超过学校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第六章 科研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设备类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数量为20 件(含)以上并且总金额2 万元(含)以上,同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除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二)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华侨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华大科〔2016〕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划拨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规定
(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非政府举办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二)转拨项目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表》(见附件8),并持项目批复预算书、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研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和本条(一)其他必要的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大额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要求执行集体决策制度。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四)外拨经费支出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相关规定执行:
1.项目承担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收到国家科研经费后,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需要转拨一部分给企业协作的科研经费,不属于资金往来,属于企业的经营收入,企业应提供正式发票作为我校的财务凭证。
第三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转出规定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无法在学校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第八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与涉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统一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
(一)对于纵向科研经费和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一般不需要开具票据。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处可提供加盖华侨大学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或出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对于联合申请财政资助的产学研项目,项目经费先拨至企业,再由企业转拨至我校的,财务处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作为来款企业的入账凭据;
(三)对于横向科研经费来款,一般使用税务发票,财务处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收入的税费扣缴。科研经费涉税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组应在合同签订时将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经费预算,应税金额按照开具税务发票时金额扣收,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科研经费收入的免税办理。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到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项目负责人根据《福建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财务处根据税务机关的免税备案表开具免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科研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确认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开具到款凭证或票据手续。对于需要出具发票的科研经费,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并按规定扣税。
第四十三条 预借发票。在来款单位需要我校先提交发票再拨付科研经费的特殊情况下,学校允许项目负责人通过办理发票借用手续提前开具发票。预借发票需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应提供的资料:项目合同书和已填妥并盖章的《华侨大学票据开具申请表》(附件9)。
(二)开票金额:财务处根据项目合同书订立的到账经费出具发票,若合同条款规定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则发票按分期到款金额开具。
(三)税费处理:办理预借发票手续时,以现金或刷卡方式缴纳税费,所缴税费在经费到账后凭收据报销。
(四)预借发票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尽量减少发票预借,每张发票对应的经费应到账时间为自开票日算起1个月内。发票交至来款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按期付款,若经费不能在规定期限到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发票退回财务处,如不退回,财务处于开票日算起第2个月将冻结项目负责人的全部横向项目经费并不再为其办理发票预借;开票后满3个月,经费仍未到账,财务处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项目经费,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发票。
(五)核销:科研经费如期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需到原开票地点办理核销预借发票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六)预借发票保管责任。发票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完整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按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科研经费的结题与结账
第四十四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一)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财务处主页的财务信息系统中的“项目查询”模块查询项目收支明细情况,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如实填报有关财务报表及文字说明。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中介、项目牵头单位)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处审核。
项目经费有自筹配套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各类项目自筹配套经费的有关管理要求,真实配套并依照预算使用,结题或检查时须将自筹经费相关明细收支数据提交财务处审核。
(二)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依学校有关管理程序报送校外单位。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账
科研项目结题后应按国家及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二)根据项目经费管理规定,项目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冻结相应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后续支出除外)。
(三)上级部门无明确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应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继续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挪用与截留。
(四)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继续供项目组使用2年,逾期收归学校。
第十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法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中行使审核监督职权,坚持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和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院、研究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研究院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处、科研管理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科研、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室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定期不定期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组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科研、财务、人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华大财〔2015〕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在研项目此前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