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学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收入和支出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议进行最终决策。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预算职责是:具体负责草拟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按有关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或备案;具体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与学校预算收入执行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协调与收入有关的事项,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九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收入预算由财务处通过分析上年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各项资金来源渠道的构成比例、增减变动趋势等编制。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等。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稳健原理,避免产生赤字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支出预算采用“零基法”和“增减量法”相结合,经调查研究,掌握预算基本数据和相关部门基本需要的基础上编制。学校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主要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且可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离退休处、学生处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编列,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奖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等。
第十四条 日常公用经费主要是指维持正常运转但不能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其内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福利费、和其它费用。
日常公用经费又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性业务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日常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所必需的开支。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当年财力情况及人员、学费等基础数据计算编制,各单位包干使用。
专项性业务支出是学校各单位特殊业务工作所需的支出。由各单位根据需求计划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逐项申报,由财务处汇总编制。专项性业务支出要区别轻重缓急,在确保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周密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财政拨款专项和学校自筹专项,项目支出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对项目实施过程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将下一年度预算支出的公用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编制报送财务处;学院教学经费由财务处根据一定标准,按学生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及办学情况(博士点、硕士点、重点学科、新专业等)安排。
第四章 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全校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结合各职能部门、学院编报的预算及具体情况,提出初步预算方案,分别反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财务处在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预算方案,发文通知各单位;学院及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分配,报财务处审定,财务处将经费指标分配到各单位的相关项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一经确定,除特殊的情况之外,不再追加或核减预算指标,以确保其权威性、严肃性、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预算支出必须严格坚持“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可以是一个单位各项经费都由一位领导负责审批或一位领导审批几项经费。无论实行何种形式,均应将“一支笔”审批人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公用经费中的经常性支出项目采取“指标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原则。专项业务费采取“指标控制、超支不补、定期清理、结余收回”的管理原则。
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安排没有预算指标、超预算、超范围和超标准的财务开支。财务处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把关监督,依法办理财务收支,定期将经费使用、结余情况上校园网供项目负责人查询。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定期清理、结余收回”的管理原则。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不得挤占挪用。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绩效评价,财务处及各会计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进行说明及财务分析,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重点分析。
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收支的完成情况,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分析等。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指标下达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业务经费指标转为行政经费指标的,从严控制,一般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和追加指标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上级下达的计划、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各单位提出要求追加经费等情况,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变动等因素,对经费指标提出适当调整方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编制预算时,安排部分学校机动经费指标和校长机动经费指标,以应付突发及特殊事项用款。
学校机动经费指标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用款二万元以下的,由预算管理科初审,财务处长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由预算管理科初审,财务处长复审,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财务处不得办理追加指标手续。
校长机动经费指标主要用于校领导分管的部门及其必要的公用经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直接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华文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