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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华大外〔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4-10 09:56:25    浏览次数:[]     来源:

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接受中央统战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授权范围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核工作。

社会科学研究处和科学技术研究处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人事处负责对出国(境)访学学者资格进行审核。

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发展规划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科学技术研究处、人事处等部门)按照经费管理授权负责对出访经费进行审核。

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权限负责审核预算和经费报销工作。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纪律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行良好的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教职工和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在站博士后)和在校注册的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四)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

(五)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学校厅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地区向中央统战部报批,厅级人员因公赴台湾地区出访除向中央统战部报批之外,还需向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批;厅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赴港澳地区出访任务向福建省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批,因公临时赴台湾地区任务向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批。

第五条 本规定结合我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学校因公出国(境)类别为:

(一)“学术类任务”一般指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指在我校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离退休返聘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二)“非学术类任务”一般分为行政任务出访和其他任务出访。行政任务指使用行政事业经费,执行一般性交流访问等工作任务。其他任务一般指上述定义未能准确涵盖的出访任务(招生宣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培训、带领学生出境参加夏冬令营、海外实习等)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按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

第二章 审批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第八条  出访批次执行年度计划管理。

(一)校领导出访批次按中央统战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层领导出访批次,根据部门业务范围和人员身份严格按工作需要安排。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三)“双肩挑”中层领导使用科研经费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个人学术交流活动或承担海外教学任务,原则上应安排假期进行,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出访。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的制定。

各单位应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在各单位出访计划总量中调剂。

(一)各单位涉及到厅级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应在每年度7月份制定完毕并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汇总,经学校审议通过后于当年度9月上报中央统战部审批。

(二)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各类出访计划,应在每年度10月份制定完毕并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于当年度12月报备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第十条  出访任务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内容。

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邀请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教育、科研、文化等业务对口部门,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职称、职务身份相称。安排出访任务应注意:

(一)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

(二)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三)不得安排照顾性和缺乏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访问,如: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四)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五)不得借机公费旅游。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成员构成必须符合任务需要,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一)执行一般性出国任务,由厅级领导带队团组人数不超过4人,其他团组总数不超过6人。

(二)执行赴港澳任务,团组人数不超过8人。

(三)执行赴台任务,团组人数不超过15人。

(四)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类”出访需要突破人数限制的,根据邀请函和论文提交情况,提请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参加招生宣传团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培训的人数或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研讨会须有论文被接受(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原则上只能由一个人参加。

(六)同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期或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如确需同团出访,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详实说明。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段时期出访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七)学校中层领导因公出国(境),应向组织部请假,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办理因公出访手续,并在出访前交接好外出期间的工作。

(八)在学期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务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

(九)已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离退休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经学校审批可参加“学术类”出国(境)交流合作任务。

(十)上述人数限制为最高限量,非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团组人数,提升出访效率。

第十二条 安排出访团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安排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

(二)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

(三)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四)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五)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十三条 出访国家、出访天数实行限量管理。

(一)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专程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二)因公临时赴港澳地区访问,单独赴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含离、抵当日,下同),单独赴澳停留时间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港澳两地不超过8天。

(三)因公赴台湾地区访问,厅级干部不超过6天,其他人员不超过7天;赴台访学,停留天数不超过半年。

(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天数根据邀请方提供的邀请函和实际行程需要安排。出访团组需提供详实的行程和任务明细,严禁弄虚作假。

(五)上述出访团组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非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行程计划若确需变更,需在出访前至少两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报批变更行程计划的,财务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学生团组的带队老师人数。15人(含15人)以内学生交流团组,带队老师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15人以上团组,带队老师人数应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对于65岁以上的出访人员的学术类出访任务,如确属工作需要,且其他人员无法替代,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须由所在单位说明派出理由,本人需出具一年之内校医院或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的健康证明、家属同意书和境外医疗保险证明。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全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公务证照办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证照(通行证、护照简称证照,下同)。

(一)办理流程:

1. 所在单位审批签字盖章(处级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 相关部门审批(视不同出访经费来源);

3. 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出访任务审批;

4. 财务处进行出访预算审批;

5. 分管外事校领导签批;

6. 校园网公示;

7. 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办理期限:

1. 因公出国业务。厅级团组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最少提前三个月办理;厅级以下团组需提前58个工作日办理,仅赴免签国团组需提前28个工作日办理。

2. 因公赴港澳地区出访任务。厅级团组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最少提前三个月办理;厅级以下团组需提前23个工作日办理

3. 因公赴台湾地区出访任务。厅级团组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最少提前三个月办理;厅级以下团组需提前40个工作日办理

第十七条 执行访学、进修、授课等任务,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持普通因私证照执行因公出访任务的,还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证照及签证、签注手续均由出访人个人办理,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十八条 所有因公出国()团组均需接受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的行前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形式可采取集中学习、团长重点谈话和团员个别提醒等方式。

第四章 证照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证照实行集中管理。根据相关授权委托,我校公务证照集中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一)根据省市外办要求,各出访团组原则上自计划出境之日起提前三天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领取本次出访公务证照(遇节假日顺延),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领取证照,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详实书面说明材料。

(二)申领公务证照须提供与报批日程一致的、由组团单位盖章确认行程订单,出访团组全体成员须签署《外事纪律须知》。

(三)出国(境)团组返回后,必须在入境之日起5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上缴全团人员所持证照。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检验出入境记录,核查出访天数是否与任务批件相符,然后上交相关部门保管。因公证照交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证照上交校组织部保管,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因私证照上交人事处保管。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须于出访回国入境后15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团组在外情况表》《事后公示表》、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行程单复印件、实际执行的日程安排和《出访报告》。其中出访报告内容须包括出访概况、出访收获及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须由团长签字,组团单位盖章。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访经费根据《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7号)实行预决算管理。出访团组应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审批联动。

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访团组,包括持私人证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凭任务批件或《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表》《预算申请表》《证照及出访成果报告缴交证明》报销相关出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由外方提供资助,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一般应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人员一般应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

第六章 出访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行因公出访工作公示制。出访任务、成员构成、行程、预算和出访成果报告须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团组出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团组的境外活动要切实负起领导、组织和监管责任。要严格督促团组成员严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明言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领导,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并追究团长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实行“1+X”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重点查处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不按规定上缴证照、不按规定上报出访总结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对以下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包括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不予报销出访费用、限制出入国(境)审批等)和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提交出访成果报告的团组;

(二)无重大理由在任务批件下达后私自取消出访;

(三)不按规定上缴公务证照的人员;

(四)对于超期滞留、擅自更改出访内容、变更出访路线、日程安排、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五)出访期间泄密,参与境外非法组织活动等;

(六)其他违反外事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监督。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该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按照《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华大人〔200944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华大外〔201654号)同时废除。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