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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大外〔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4-10 09:57:56    浏览次数:[]     来源: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中央统战部关于印发〈中央统战部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及〈中央统战部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统发〔201943)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待以团组或个人形式到我校进行考察、访问、交流、合作等公务活动的外国人士、海外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校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按照《华侨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华大财〔2016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宾公务接待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坚持服从国家外交政策、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尊重国际惯例和各国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外宾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外宾接待活动。

第二章 预算管理及申报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擅自挪用其他经费。

第六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外宾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纳入专项经费统一预算、管理和使用。由中央、省市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校访问,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中央、省市与学校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邀请及接待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计划审批,各部门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经费来源、预算等。

第八条  对应邀来校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含抵、离境当天),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九条  外宾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程序。各单位开展外宾接待公务活动之前应填写《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计划审批表》(附件1),并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应邀来访的,应附邀请函;非应邀来访的,应附来访方的有效公函(包括正式公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情况,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

第十条  境外校董、校友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归口负责计划审批,其他外宾公务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归口负责计划审批。归口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对相关支出预算进行审批,其中预算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还应由接待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接待及邀请外国重要团组、重要官员

及政要人数等来访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重要团组是指涉及政府、政党及带有官方交流性质的团组,或团组成员中有重要官员及政要人士。重要官员和政要人士是指相当于正部级以上的人士,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会议长、副议长、国会议员、政府各部部长、相当于省一级的地方政府首脑或前政要等。

第十二条  接待及邀请外国重要团组、重要官员及政要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各单位应于每年915日前将下一年度接待及邀请计划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并上报中央统战部审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及邀请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及经费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第十三条  接待外国重要团组、重要官员及政要人士等,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我方陪同人数,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请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国重要团组、重要官员和政要人士等,须提前三个月按照外事管理审批流程上报中央统战部审批。

第十五条 外国重要团组、重要官员和政要人士等要求拜会中央统战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系统单位的,或邀请上述团组和人士来访,须按照外事管理审批流程上报中央统战部审批。

第十六条  外国来访人员级别难以明确或涉及敏感问题,事先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七条  外宾公务接待活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宴请费、日常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赠礼等。日常伙食费及住宿费一般由外宾自理,若有对等互惠关系的,可由我方支付。以教学、科研为主要目的来访的外籍或港澳台侨专家可参照本文标准宴请一次,其余费用根据外籍专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考察费,如确有需要承担的,应事先在外宾接待计划中单独列出,说明其必要性,并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原则上按照经济舱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部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校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校级以下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接待宴请,外宾不超过3人的,陪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外宾3-5人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外宾在校访问期间,校方公务宴请原则上不得超过1

第二十条  日常伙食费如需我方安排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如需我方安排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安排在校内住宿。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其他人员率领的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原则上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二十二条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第二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分单位礼品和个人礼品。单位礼品不得超过400元,个人礼品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

第二十四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陪同外宾赴厦门、泉州以外地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住宿、伙食、交通等开支标准按照我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应在接待计划中一并申报并审批,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宾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应一事一结,按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外宾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附件应当包括有关发票及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计划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  外宾公务接待有安排宴请、日常伙食的,报销时还应填写《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餐费清单》(附件2),按表格栏目列明实际开支详情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大外〔2014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计划审批表

2.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餐费清单


附件1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计划审批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来宾概况

单位

人数

起止日期

类别

□应邀来访 □非应邀来访

来访目的

接待方案

如不够填写,可另附文本。外宾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考察费,确有需要承担的,应说明必要性,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经费来源

(如有多个经费来源,请分别注明经费来源)

经费预算

宴请费

日常伙食费

住宿费

交通费

赠礼

国际旅费

考察费

预算合计

接待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财务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校领导

审批

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本表应在活动开展至少7个工作日前报送审批。

2.董事及海外校友接待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其他外宾接待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际处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3.预算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应由本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外宾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考察费,确有需要承担的,应说明必要性,并由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4.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附件2

华侨大学外宾公务接待餐费清单

来宾单位

公务活动项目

来访起止日期

来访人数

主宾姓名

职务级别

其他来宾姓名

陪同人员

宴请费合计

人均标准

请按实填列

日常伙食费合计

伙食天数

如有日常伙食,请按每餐用餐时间、金额、来宾名单逐条填写:

 

 

单位负责人

审批

签字:

 

 

备注:

1.外宾接待宴请,外宾不超过3人以内的,陪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外宾3-5人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2.外宾在校访问期间,校方公务宴请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