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行为,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华侨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华侨大学为建设单位、基建处负责实施,以华侨大学或华侨大学基建处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上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争议纠纷解决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签订、严格履行、有效监控、资料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审批与订立
第五条 基建处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台账,合同文本首选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规范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合同文本条款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等制定。合同的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名称、地址、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三)合同工期及其所依据的工期调整方式;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程货物的质量要求、供应与结算方式;
(六)有暂估价项目的,列明其种类与处理方式;
(七)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及时限(包括调价资料提交时限及超时提交的违约责任等);
(八)索赔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限;
(九)完工验收和合同成果移交;
(十)完工合同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限(包括超时提交合同成果、结算资料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十一)质量保修的责任、内容与保证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十三)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其他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对于招标项目合同,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合同中应约定对方当事人提交履约担保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八条 合同的订立原则上由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发起。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根据项目情况,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后拟定合同文本;若是招标项目,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一致,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九条 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备案制度。
对于预算内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批同意后签订;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还应当送法律事务办公室、财务处、使用单位会签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还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订。完成合同签订后报审计处备案。
招标项目采用范本合同的,履行招标文件会签流程后,合同按基建处内部审批流程执行,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会签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一)合同文本是否完整、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质量、工期的要求是否明确;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受到损害;
(四)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凡合同会签者均需签署有无修改意见,拟稿人应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并负责会签过程跟踪。修改后的正式合同交承包单位,如无异议,报基建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印章应使用单位公章。多页合同应加盖骑缝章。合同文本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由对方当事人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各方当事人同时签字盖章。严禁将仅有学校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或空白条款,交、寄给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执行人应仔细阅读、充分了解和掌握合同条款内容和招投标文件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具体实施人员必须先口头报告合同主管处领导,并由其按规定逐级上报,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人应定期向分管处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价款按照约定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支付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执行人要及时关注合同金额变动情况,确保合同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建设项目延期而导致预付款担保到期但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毕,或履约担保到期但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况,合同执行人应在预付款担保或履约担保到期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当事人续办相关担保。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执行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含对工期、质量等事项的分析和评价,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执行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客观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情况报告分管处领导,由基建处按“三重一大”事项讨论通过,报请合同会签单位会签审批后,方可办理。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以订立、变更、解除的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时,必须按规定用章,并确保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用章一致。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以华侨大学名义签订合同的编号规则为:校(合)—年份—JS—项目规范简称—流水号;学校授权以华侨大学基建处名义签订合同的编号规则为:年份—JS—项目规范简称—流水号。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其所负责项目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合同形成与订立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确保合同资料完好无缺。
第二十四条 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泄漏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如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的,由使用人出具书面借条,明确用途和归还日期,经分管处领导审批后借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执行人应提交基建处一份合同原件,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合同(含复印件)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归档的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均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合同执行人应对合同形成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连同合同文本,进行系统整理,统一编号,装订后归档。合同档案目录顺序为:合同会签表,合同正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会议纪要、信函、电报、图表、视听资料及其有关文书、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判决书、财务结算凭证等。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一周内,应当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报审计处及法律事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擅自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满足工程支付及结算工作需要,签订合同份数原则上不少于捌份,其中学校陆份,合同相对方贰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