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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华大基〔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15:44:03    浏览次数:[]     来源:

华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基建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央统战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整体安全性加固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立项及实施,要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程序,严格执行学校的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投资评审,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项包括:

(一)基建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和前期报审工作;

(二)基建工程设备采购工作;

(三)编制基建工程投资概(预)算、办理重大洽商变更及签证工作;

(四)控制基建工程质量、进度、投资;

(五)制定基建工程管理流程及相关制度;

(六)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基建项目管理过程中基建项目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

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及合同条款予以指导和审核。

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审核,负责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报。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条件(水电)的保障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房屋移交、物业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入账以及项目竣工备案后的产权办理。

审计处负责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根据工程资金规模或特点,采取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或专项审计。

学院、部处等二级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的主体,应切实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工程项目需求,并积极参与涉及本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的规模、特点等,必要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招标遴选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八条 基建项目实行立项审批管理制度,基建项目立项审批由学校或具体使用单位提出建设需求,提交项目建议书,职能部门从用地、规划、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预研究,预研究情况报请学校研究决策,基建处根据学校确定的拟建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概念性方案设计,可研情况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立项。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有关文件和批复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议书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拟建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一)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二)统战事业发展和统战工作需要;

(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专业部门鉴定确需尽快处置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概(预)算

第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第十二条 批准可行性研究性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需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

(一)各专业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主要设备和材料选型表等

(二)设计概算书,包括概算编制依据、编制办法、总概算表及分项费用组成,主要建筑安装材料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第十五条 取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后,基建处依据批复按程序组织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待深化施工图纸通过审查后,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预算评审单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最终形成招标控制价。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图预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

第五章 发包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依法实行招标发包,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通过竞争性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

第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基建处负责(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制定招标计划、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管理办法,负责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财务处、使用单位、审计处等部门应根据各部门职责加强招标文件的程序性审核与监督,包括评标办法是否完备合规,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招标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步骤,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有效,双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报价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招标规模及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施管理,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确定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基建处应确保工程代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投资总额以及相关合同条款推进项目实施,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的管理,合理论证设计变更,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控制项目总造价。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超概算现象的发生。除遇原材料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预)算不得突破。确需调整概(预)算,必须事前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通过技术交底会、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的形式,严格管理并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调整,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并通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程序对必要的调整予以确认,议定事项均应形成会议纪要。办理变更签证应按照我校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基建处须派出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管控基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对施工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洽商变更、材料认质、投资控制及工程进度等问题负责,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负责人还须积极协调配合政府委托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文明、安全、高效的施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开工:

(一)已取得建设立项及概算批复;

(二)已落实项目投资;

(三)确定代建(代建模式适用)、施工和监理单位;

(四)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等相关工作以及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均达到两校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

(五)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章 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竣工验收:

(一)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属地规划主管部

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六)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合格;

(七)按规定完成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办理相关专项备

案手续;

  1. 按规定完成附属绿化工程,且验收合格;

  2. 按规定在项目明显位置设置载明基建项目名称和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

(十)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学校泉州和厦门两校区属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在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确认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处代表学校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管理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基建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和交付使用。竣工项目原则按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总额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办理接收手续,移交房屋钥匙、使用说明和质量保修书。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台账,合同文本首选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由基建处起草或审核合同文本,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财务处、使用单位审核会签。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签订合同应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合同双方应当履行书面确认手续,视情况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七条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应重新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结果由学校按“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审查机构审查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基建财务与项目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建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关系。基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批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基建项目投资管理按照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资金预算与管理、投资控制与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监督与绩效评价等按照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包括竣工结算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工程项目资金规模或特点,采取自审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基建处按照审核报告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档案是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基建项目档案管理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属地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的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整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基建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认真办理档案移交,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以保证文件材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章 廉政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禁止接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禁止参加与工程管理工作有关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禁止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工程实施有关的经营活动;禁止借用基建项目设计方、施工方、建材设备供应方等工程实施单位及个人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的,追究其本人及单位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基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追究参建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