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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大设〔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12-31 15:49:57    浏览次数:[]     来源:

华侨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仪器设备,特别是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及后期使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仪器设备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购置的进口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与审核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申购单位应优先购置国产仪器设备,确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五条 申购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过专家组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应当为校外单位并熟悉该仪器设备的专家,申购单位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论证会由申购单位主持,申购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员参加。

第六条 申购单位按财政部要求进行论证并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成员表》,形成书面论证材料。上述表格可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

第七条 物资采购中心在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前,应对上述材料进行验证,未通过进口论证与审核的仪器设备不得执行进口采购

第八条 申购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并且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还需做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

 

第三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九条 已通过进口仪器设备论证的,可遵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采购。对于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须完成采购程序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条 申购单位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仪器设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公布的免税清单执行。

第十一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落实采购计划及经费来源,申购单位在提交采购申请之前,应认真对照海关总署公布的免税清单,如所购仪器设备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应将缴纳的税款考虑在预算之内。

第十二条 申购单位应配合入境口岸海关或目的地海关现场查验。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设备,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箱。

第十三条 货物到达学校后,申购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如果发现货物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或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应至少在索赔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物资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者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购单位应做好进口仪器设备档案资料收集,包括:论证报告、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申请表、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三方合同、外贸合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形式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银行汇款底单及结算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海关的监管规定。

(一)享受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从进口放行之日算起,三年内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变更产权关系,不得改变使用用途等。同时严禁将免税进口化学试剂或实验用材料交与其他单位使用。

以学校名义进口的免税仪器设备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教学。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对社会开放共享的,应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海关监管期限内需变更使用地的,使用单位应事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报海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迁移。

(二)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使用单位应详细登记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每年需开展自查工作,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随时接受学校组织的不定期抽查及所在地海关的督查。

(三)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如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或出现故障,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由后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应对进口免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设备使用情况和海关监管期限内的管理负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取消该单位以学校名义申请办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大设〔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