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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货物与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华大设〔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2-11 15:51:35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货物与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华侨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学校统一采购的一种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采购的方式。

第三条 采购用户应尽量避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确需采取此方式进行采购,应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减少采购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潜在供应商透露拟采购设备或服务的预算价格情况。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是指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境内只有一家供应商;

(二)非标设备,市场上没有满足要求的标准成型设备,需厂家定制生产;科研、实验活动中自主或委托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

(三)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合格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四)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

(五)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特定产品或服务的;

(六)采购艺术作品或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七)属于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运营维护或维修保养、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或预先声明需对原采购后续扩充的。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可预见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等情形。

 

第三章 论证与公示

第七条 采购用户自行完成前期采购项目调研,协助完成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要性、最高限价等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和论证会议纪要。采购用户把最终形成的相关论证材料提交至物资采购中心,按规定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除外)。采购论证专业人员和公示要求,按以下情形分别执行:

(一)采购预算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用户单位组织3名专业人员(中级及以上)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在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网公示3个工作日;

(二) 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业务主管单位或物资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3名专业人员(高级职称或从省级专家库抽取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在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网公示3个工作日;

(三)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物资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57名专业人员(省级专家库抽取)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在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业人员参与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应当填写《华侨大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采购用户单位人员或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纪检监察办公室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用户、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十一条 购用户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纪检监察办公室。

采购用户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因符合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由公开招标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免于专业人员论证,在申请公示审批时应当额外提交以下公示材料:

(一)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理由,采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在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四)评审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或相关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经采购用户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定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项目,经物资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免于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直接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校内各职能部门每年发生的常规性教学科研服务采购,如采购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的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出版单位直接开展的出版业务,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红色基地、辅导员培训基地或教师专题专项业务培训及学生的专题培训,研究生院课程作业查重服务,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教务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服务,软科大学和学科对比分析系统等,免于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与公示,可直接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属于贵重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及信息化项目,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应按照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关论证,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申请采购。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情形进入项目采购审批环节,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环节:

(一)采购预算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论证结果公示无异议,由物资采购中心审批;

(二)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论证结果公示无异议,由物资采购中心、财务处、审计处会签审批;

(三)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结果公示无异议,由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统战部审批。200万(含)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还需报财政部审批。具体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直接提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申请审批时需额外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或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说明材料。

 

第五章 协商谈判与结果公告

第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用户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协商谈判小组(论证专业人员不得参与谈判)与供应商对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合同条款等进行商谈,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十九条 协商谈判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代表与采购用户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且须有一名法律专家。

第二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专家人数和协商谈判结果公示时间(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除外),按下列情形分别执行:

(一) 采购预算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审批后,由采购用户单位组织不少于3人的协商谈判小组,并填写《华侨大学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表。协商谈判结果在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网公示1个工作日;

(二) 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审批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公司组织不少于3人的协商谈判小组,并填写《华侨大学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表》。协商谈判结果在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网公示1个工作日;

(三)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审批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公司组织57人的协商谈判小组,并填写《华侨大学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表。协商谈判结果在华侨大学物资采购中心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资质文件和报价文件等书面材料。资质文件和报价文件所列文本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资质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并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副本复印件,所投产品厂家授权书原件或者经销权证明文件等内容。

报价文件应包括:所投产品数量、报价、质保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承诺、产品配置及详细技术参数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谈判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规定第七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协商谈判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单一来源采购协商谈判人员名单。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全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证采购的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用户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一)为规避招标,人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论证过程虚假;

(三)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不当而造成纠纷的;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仪器设备单一来源采购规定》(设备〔2009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