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相关部门文件 > 正文

《华侨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大财〔2022〕14号)

发布时间:2022-04-08 16:02:28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学科竞争力,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为学校下达至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的学科经费,包含学科建设基本经费与专项经费。基本经费指学科建设日常支出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转拨至各学院(或研究院,下同);专项经费指学科建设境外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学术会议经费补充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各学院依规申请使用。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经费以“入主流、显特色、强优势、补短板、建一流”为导向,坚持“整体规划、分年实施,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绩效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经费预决算、重大项目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贵重仪器设备采购等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在学院内部公开。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使用要求。学院应结合学科建设实际,统筹安排。参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教育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和简况表、福建省“双一流”学科、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指标体系、ESI学科排名规则、对标追赶学科等建设内容,以及学科-学位点-专业-课程-团队-平台一体化建设、境外生比例等,重点用在显特色、强优势、补短板等方面,切实提高经费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一)结果导向,突出重点。经费应用于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工作,避免分散使用。

(二)配置合理,科学安排。强化经费使用与统筹协调,尽量杜绝“碎片化”使用和重复性购置。

(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预算约束,重视绩效。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强化过程评估和评估结果使用,重视经费使用效益和使用进度。

第六条 主要用途

(一)基本经费

1.学科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学科亟需的高水平人才的短期聘任,以及学科团队成员的培养。

2.学位点建设。主要用于学位点申报和建设所需的相关费用。

3.学科实验室建设。主要用于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需的实验室建设,如实验室修护,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图书资料等购置,具体程序和条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的工作要求执行。

4.高水平成果资助。主要用于对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的高水平学术成果的研究、发表、出版、奖项申报等。

5.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各学科参加重要的境内学术会议,开展境内高水平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知名学者讲学等。

6.人才培养。主要用于资助优秀学生参加本学科相关的境内学术交流、联合培养、专业实践、专业竞赛、职业资格考试和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高质量人才培养与高水平专业建设相关费用。

7.学科建设运行。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等相关业务。

8.学科建设所需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其它费用。

(二)专项经费

1.学科建设境外学术交流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对学科建设具有支撑作用的境外学术交流活动,如学科团队成员及优秀学生参加境外高水平学术会议、赴境外开展与学科建设相关的项目合作与研讨、境外联合培养等。

2.学科建设学术会议补充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无法全覆盖且学科建设需要的学术会议,如在学科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第七条 支出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等)的租赁、购置、试制等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学科建设所需的办公用品与耗材购置,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实验室及设备维修、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对外合作交流等费用,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学科建设过程中临时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相关评审、论证、讲学费用以及短聘专家薪酬等。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支出类型

具体内容

内容说明



仪器设备费

1)仪器设备购置费

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2)软件购置与更新

软件购置、开发、应用等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支出;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3)租赁费

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业务费

1)办公费

用于学科对外宣传,以及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材料打印,办公用品与耗材购置,学科建设第三方平台服务费等。


2)维修费

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需的实验室改造及设备维修费,如网络布线、实验室和研究场所等部分改造及监控布置、仪器设备维修等。


3)图书资料费

学科建设相关的图书资料购置及印刷。


4)差旅费

学科团队成员及优秀学生参加境内高水平学术会议、科学研究、联合培养、学科竞赛、专业实践等学术交流活动以及短聘专家到校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5)学术会议费

补充由学科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的不足,参照本办法中的学术会议补充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


6)材料费

学科建设必要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7)测试加工费

学科建设必要的标本、样本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8)出版费和版面费

学科建设相关的专著、教材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等费用。所资助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应对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否则相关费用自理。


9)对外合作交流费

学科团队成员及优秀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参加学术活动,支持学生联合培养或攻读博硕学位等相关费用;出访或外国专家来访、资助优秀来华留学生的相关费用;与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的实质性学术交流与合作相关费用。学科建设境外学术交流费用参照本办法的境外交流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


10)其他必要开支

学科建设必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如会员费等。


劳务费

1)专家评审及讲座费

学科建设工作中临时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相关评审、论证、讲学等费用。


2)短聘专家薪酬

在人事处备案的短聘专家发放薪酬,具体程序及标准按照《华侨大学短期专家聘用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自行聘任高水平兼职专家薪酬总额≤经费的20%且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不能列入经费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接待;各种奖励、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已受到其他经费资助的开支;相关财务政策和制度规定不能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经费实行建设周期总预算和分年预算下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经费预算是经费划拨、使用及审核的主要依据。

(一)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目标和学校财务状况,编制学科建设周期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纳入学校财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

(二)学院须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制定三年经费支出规划,当年度经费额度确定后,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实际,科学编制支出预算。

(三)学院当年度经费预算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划拨,依据本办法规定使用,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报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允许调整一次经费预算,超过规定调整次数的将纳入绩效评价负面清单。

第十条 经费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支出,部分项目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采购

1.论证前置。学院以3年为周期,按照《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从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方面论证未来3年拟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清单,并按照重要性和过往3年本单位学科建设经费情况进行排序。拟采购清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并及时在学院内部公开。

2.学校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学院方可按清单进行设备采购。已论证通过的购置清单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学科建设境外学术交流

1.提前申报。各学院每年需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知申报下年度学科建设境外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确有必要的学科建设临时学术交流活动,须按照公务出访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经费视当年度学校经费总体情况部分资助或不予资助;行政出访活动不在资助范围。

2.经费预留。通过学校审批纳入经费资助项目的学科建设境外学术交流活动预算,从当年度划拨给申请单位的经费总额中等额核减,待交流活动结束后,按财务规定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请报销。

(三)学科建设学术会议

1.提前申报。各学院需于每年11月底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报下年度学科建设学术会议计划和经费额度;未提前申报且确需举办的计划外学术会议,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请,并报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同意。计划外会议视当年度学校经费总体情况部分资助或不予资助。

2.资助原则。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以会养会,会议补充专项经费优先资助对学科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特色学科或优势学科会议,原则上每个博士点所在学科每年资助会议≤3个、硕士点所在学科≤2个,每个学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经费的50%且≤30万元。

3.经费预留。通过学校审批纳入资助的学术会议预算,从当年度划拨给申请单位的经费总额中等额核减,待会议结束后,按财务规定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请报销。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举办的计划内会议,可于当年度930日前向学校申请撤销,已预留经费将视当年度学校经费总体情况部分转拨至学院基本经费。

第十一条 转拨给各学院的经费,由学院统筹、审批(院长 “一支笔”审批)和监管。经费的实际支出可在学院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大额支出审批管理。单笔支出≥10万元且≤20万元须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20万元支出由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本年度的学科经费绩效总结报告,包括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经费使用效益、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经费须在划拨的财务年度内完成支出,未能按期执行的结余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回。无法按预算执行完毕的额度,学院应于当年度1130日前提出申请,转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将参照“华侨大学综合业绩奖励划拨办法”“华侨大学学科建设基本经费分配办法”“华侨大学学科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等开展绩效考评,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绩效评估情况较好的学院,加大支持力度;对情况较差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的经费额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侨大学学科建设基本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大综〔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