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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华大后〔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24 16:08:34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科学制定规划、规范工作程序、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已竣工交付使用且在质量保修范围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上进行的维修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土木水电、道路管网、围墙护栏、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绿化景观、消控安防人防设施等室内外的维修改造工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明确委托实施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抢险救灾,可不列入此范围。

第三条 基础维修办公室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申报受理、计划、立项、组织、监管、归档工作以及维修改造工程相关定点施工单位、工程管理、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遵循计划管理、事先审批、重点优先、绿色节约、保障安全原则。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分为零星维修改造、专项维修改造和应急抢修改造。

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造价估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

专项维修改造:工程造价估算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

应急抢修改造: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危及师生安全或直接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维修改造项目。

第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基础维修办公室进行申报,审批通过后在年度维修改造经费预算内列支,或纳入下一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立项。

第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如涉及实验室维修改造或者改变原建筑外观、结构布局、使用功能、消防疏散通道、消控安防人防设施、弱电设施及水电管网线路等,使用管理单位应先向基础维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组织基建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项目论证,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 立项后基础维修办公室统一委托设计、造价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编制维修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及预算。

第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属于专项资金管理的,使用管理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向基础维修办公室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明细表以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并由基础维修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按照学校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如遇特殊情况需对项目内容或实施方案进行重大变更的,须由使用管理单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管理、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相关服务单位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分校区管理,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产生若干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

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通过轮循的方式,从分校区承担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中产生。

专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施工单位由使用管理单位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分校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中产生。

专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施工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产生。

应急抢修改造项目,经基础维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施工单位可以直接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中指派。

第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基础维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采购招标过程必须满足公开、择优、集体决策、采购过程可溯的原则。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基础维修办公室、学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代表学校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并加盖华侨大学基础维修办公室合同专用章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合同双方应当履行书面确认手续,视情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物业服务单位申请办理施工人员证,并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应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与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指派一名代表负责工程项目的对接配合,并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严格控制变更洽商,严禁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如确有需要现场变更、签证的,应按照学校工程变更签证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特殊情况除外),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全面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严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基础维修办公室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原则上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第五章 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支付工程款项;工程款拨付采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联签制。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由基础维修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施工、验收、结算等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另有要求的,须同步报送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须接受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各个环节中,工作人员与施工单位、服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三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公职人员形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础维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侨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华大后2009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