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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华大基〔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16:22:33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统战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校园基础设施、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合并实施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符合国家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的形式(以下简称“法定招标形式”)、学校规定的非招标采购形式(以下简称“非招标采购形式”)、学校自主采购形式。

第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是指直接实施招标采购行为的校内单位(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学生处等),对招标采购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的管理规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负责监督管理招标采购活动,配合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再监管的职责;

  2. 根据项目需求,确定技术参数标准,拟定招标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控制价和合同文本,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等文件;

    (四)负责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五)负责组织招标采购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六)根据学校要求选派代表参与评标;

    (七)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八)负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及移交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等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一)讨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事项及规章制度;

    (二)对预算经费落实情况、经费与采购方式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合同合法性及法律纠纷提供专业处理意见;

    (四)对纳入审计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公用设备)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与组织方式

    第七条 法定招标形式是指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方式。采用法定招标形式公开招标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条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需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未达限额标准,但有特殊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非招标采购形式是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仅适用于施工项目定点单位采购)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采用非招标采购形式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施工项目(含暂列专业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服务;

    (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服务;

    (三)法定招标限额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有利于项目实施,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三条 学校自主采购形式是指协议供货(定点单位采购)、询价、竞争性比选、直接委托等方式。采用自主采购形式的范围和限额标准为:

    (一)施工项目(含暂列专业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

    (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定点单位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优先采用协议供货(定点单位采购)方式采购:

    (一)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供应商,由招标采购单位按照约定框架协议进行再次选择的货物或服务;

    (二)有利于节约采购时间,需要重复多次采购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商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或服务;

    (二)依据行业参考性收费标准,市场供应商能形成自

    主竞争报价的货物或服务;

    (三)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单个合同估算价小于5万元(不含)的零星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竞争性比选是根据学校事先公布的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参加比选的候选供应商中按照约定条件优选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比方式采购:

    (一)实施条件、方案、要求清晰准确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二)协议采购(定点单位采购)入围单位没有实施能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第十七条 直接委托是指学校直接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采购:

    (一)依据政府相关行政收费文件标准可直接确定供应商的;

    (二)单个合同估算价小于1万元(不含)的。

    第十八条 符合非招标采购形式和学校自主采购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单位也可采用法定招标形式实施,并按法定招标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一个预算年度内,学校自主采购形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累计不得超过该类型项目法定必须招标的限额。超过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取得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受本办法采购限额标准限制,按获批方式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实行代理招标和施工图预算编制。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标准流程如下:

    (一)招标采购准备。确认项目立项、审批手续、项目资金已取得批准;

    (二)确定代理机构;

    (三)编制和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工程招标采购文件需由招标采购单位(含申请单位)、法律事务办公室、财务处共同会签;

    (四)确定预算编制及招标控制价。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须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1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还须委托另一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审计处将视情况委托(或授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五)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公告时间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现场踏勘及招标采购文件答疑;

    (七)开标、评标。委托代理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现场开标过程须接受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申请单位等部门监督。

    (八)公示、定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对中标人授予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告时间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九)整理招标采购档案资料。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代理机构收集整理后,送招标采购单位存档。

    (十)签订合同。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需进行合同公告。

    采用非招标采购形式采购的项目,无开标、唱标、评标程序,应按相关规定组建工作(磋商、询价)小组,执行谈判、磋商和评审程序,其余环节与招标项目相同。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国家招标采购的有关要求。定标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及法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及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应重新审核招标采购文件的合理性。经过两次招标仍然发生不符合招标要求(流标)的特殊情况,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分管

    校领导审批同意,采取其他合规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废标情形,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新确定供应商,或重新实施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主采购形式中,资金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委托代理招标,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组建工作小组(不少于三人,单数)按照采购需求进行询价或竞争性比选后确定采购结果。

    第五章 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对学校招标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或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依法提出。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纪检监察办公室在处理异议、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招标采购活动。受理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对投诉异议事项作出回复或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我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监督部门,应督促参与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要求提供监督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廉洁执政,严格回避,不得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招标采购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与专家、投标人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收受他人好处和受贿的有关责任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学校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如发现投标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视情况向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3.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专门表述的招标采购方式,其定义与法定概念一致。本办法所述限额标准与国家招投标限额及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同步调整。

    第三十五条 代建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由代建管理单位依照法律及企业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