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各种创收,建立创收与分配管理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学校持续发展。根据《华侨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创收,主要包括应用型学历教育学费、境外办班学费、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班学费、培训费、报名费、考试考务费、科技服务、其它服务等创收。
第三条 创收分配比例
1.应用型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班学费。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学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高校教师、进修班、培训班、课程班等,上缴学校30%,创收单位分成70%。
新办专业学位前三年学费创收单位分成100%。
2.境外办班学费(不含国家奖学金项目)。本、专科学费,上缴学校20%,创收单位分成80%。研究生学费,上缴学校10%,创收单位分成90%。
3.各类学生报名费、考试费等非税收入。上缴学校30%,教学创收单位分成70%,有关支出(含加班费、协作单位相关费用)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的费用,从主办单位相关经费中支出。
4.校内场馆使用收费。校内场馆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公务活动之外可向本校师生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并优先提供师生使用。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公共教室、纪念堂等校内公共场馆。收费上缴学校,用于设备维修、更新以及房屋维修等。
5.服务收入。主要包括:上机、复印、打印、查新、检索、办证费、补证款、赔罚款、书柜租金、实验室科技服务等,上缴学校30%,创收单位分成70%(其中70%用于补充公用经费,30%可用于加班费等)。
6.心理咨询中心培训费,上缴学校20%,创收单位分成80%;版面费,上缴学校20%,创收单位分成80%(全额用于补充日常经费)。
7.除上述规定创收分配项目外,行政单位不参与创收分成,创收全额上缴学校,相关支出在不超过创收总额的情况下,经审核纳入学校预算。
8.各类考试考务加班费用,参照闽财教[2012]84号执行,差旅费参照《华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其它相关费用参照校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收入结算程序
1.各单位组织的创收,在年度内进行结算,且每年须在12月25日之前结算完毕。
办理创收结算的程序为:各创收单位经办人到财务处会计核算一科办理创收分成,填制“创收分成表”,送财务处预算管理科对款项及结算草案进行审核,同时办理追加经费预算。
2.创收单位应遵守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作为财务、审计检查的依据。分成收入除了上述规定使用范围外,可用于补充公用经费、学院党政领导基金和个人劳务补贴等。发放个人劳务补贴,必须随工资发放,教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五条 华侨大学与校外联合办班、继续教育学院创收分配办法学校另行规定。华文学院应制定创收分配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凡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