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相关部门文件 > 正文

华侨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6号)

发布时间:2014-05-06 16:21:43    浏览次数:[]     来源:华侨大学财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各类创收,建立创收与分配管理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学校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其他财经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收,是指各单位在完成学校正常教学科研任务和教学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可通过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管理水平,开展教学、科技及其他服务。主要包括:

1应用型学历教育学费、委托培养费等学费。

2各类学生报名费、考试费。

3非学历教育学费及培训班培训费。

4校内场馆使用费。

5服务创收。

6联合办班创收等。

以上各类收费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资源条件开展教学、科技及其他服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学校的整体利益,在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和学科专业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统筹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 学校开展各项教学、科技及其他服务收入分配应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创收与分配管理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校内各部门开展创收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2.公平、公开原则。校内各单位组织各种创收的分配,必须公平、公开。

3.成本补偿和效益原则。创收必须切实贯彻成本补偿和效益原则。

4.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学校各单位所取得创收与支出必须及时全额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和管理。

5票据规范原则。各单位开展的一切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使用合法票据。

6参与创收分配的项目及分配标准按《华侨大学创收分配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是校内收费的审批机构,负责对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审批。

第七条 学校收入分配领导小组是校内创收分配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项目创收分成等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管理各项服务创收资金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对校内各项收费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学校各项服务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规定比例分配。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经费管理的责任人,对经费的收、缴、支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收费必须使用由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缴销等工作,禁止私自印刷、仿制、转借、代开、涂改、撕毁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票据一旦发生丢失,应及时到财务处挂失,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创收分成收入应制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制度,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要严格把关、勤俭节约,科学、高效地使用资金。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收费项目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教学、科技及其他服务活动应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提供服务之前,应向归口管理单位申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成本测算依据,经归口管理单位和财务处审核后,统一立项、核定和上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有新增收费项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侨大学校内收费项目立项审批表》。

第十五条 服务收入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项目提供服务的成本、质量、技术的难易程度,结合财力投入的不同情况及收益率等因素,按照非营利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在贯彻成本补偿原则下,预计项目或年收入1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会签审批。预计项目或年收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报物价、财政、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项有偿服务项目,要依法创收,严格按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并提供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相同的收费项目,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重新申报,经核准后执行新标准。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购、自制收款凭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收费审批业务,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提价、乱开票。

第十九条 各单位服务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承办单位应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缴。计算机上机费等经常性收取的费用采用校园卡收费,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或暂存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有偿服务活动进行分门别类,记录完整,如有欠缴或未缴足的费用,由单位负责催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服务收入属于应纳税范畴的,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后进行分配。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报批的收费行为;

2.不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3.收入款项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的行为;

4.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自行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的行为;

5.未经批准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行为;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由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校予以没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收支必须纳入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隐瞒收入,禁止自收自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私设“小金库”行为:

1.未列入学校财务账内或未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项资金;

2.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挤占、挪用、现金坐支;

3.账外设账,公款私存行为;

4.其他私存私放各项资金行为。

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没收其违纪所得,并按照违纪所得处以罚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收费应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要真实反映或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对拒不接受检查、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全校通报批评;

(二)没收全部收入;

(三)取消收费资格;

(四)对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规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的收费行为均有权力和义务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举报。为了加强群众监督,学校相关部门常年接受群众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华侨大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华大财〔200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