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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华大财〔2022〕44号)

发布时间:2022-12-14 16:31:49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核算管理、成本控制;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强化基本建设活动财务控制,实施绩效评价,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先预算后列支的原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计划及学校批准的预算实施建设;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三)成本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须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修缮工程。

 

第二章 筹资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批后,基建处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向财务处提出年度预算及资金用款计划申请。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统一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年度基本建设预算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维护预算严肃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当年未完成的预算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各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务处负责向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当年度财政资金额度下达前,不得使用自筹资金垫付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上述情况。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代建、造价咨询、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属于招标范围的,应按照中央、地方、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流程。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合同约定和预计工程进度,在每月25日之前向财务处提交下月的用款计划,财务处据此安排资金。

 

第三章 审批及报销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支出审批实行分级会签审批管理,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单笔支出支付金额达到规定限额的,还应履行分级审批程序。

(一)单笔20万元及以上且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财务处领导会签审批;

(二)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会签审批。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规定如下:

(一)首次付款时,基建处需提供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其他定商材料,合同约定的保函复印件,工程发票,工程预算书,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基建处经办人及负责人逐级审定的支付申请、审批表。

若合同约定需预付工程款的,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进度款支付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完成后才可支付余款。进度款支付时,基建处需提供工程发票,工程量清单,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基建处经办人及负责人逐级审定的支付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按照《华侨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并及时结清水电费等各项学校代垫费用。

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及质保金留存手续时,基建处应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发票(含工程质量保证金部分)、竣工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固定资产入账单(财务联)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四)工程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退还工程质保金的书面申请,基建处、管理(使用)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未履行维修责任的,基建处应依据合同及相关维修费用及时办理保证金扣除或没收手续。

第十二条 设备投资支出规定如下:

设备购置款支付时,基建处需提供购货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其他定商材料,合同约定的各类保证金、保函等凭证复印件,购货发票,代建单位、基建处经办人及负责人逐级审定的支付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支付设备购置结算尾款时,需提供固定资产入账单(财务联),经学校审计处审计的,还需提供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供货商提交退款申请,基建处、管理(使用)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支付。若在设备质量保证期中存在需要供货商承担的维修、鉴定费用等,基建处应依据合同及相关维修、鉴定费用及时办理保证金扣除或没收手续。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其他相关费用支出按合同及国家、地方、学校规定执行。支付时基建处需提供合同(除政府规费外)、中标通知书或其他定商材料、费用发票。按进度分期支付的费用,进度款支付时还需提供进度完成情况相关材料。经学校审计处审计的,结算款支付时还需经审计处确认。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费用属预付款、暂付款、预借款性质的,还应按照《华侨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控制及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应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按学校议事规则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立项。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未批准立项之前,基本建设经费可列支“可行性研究费用”,若基本建设项目最终未被批准立项,基建处应及时办理可行性研究费用的投资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基建处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概算执行,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如原核定概算确需调整,应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财务处方可按照调整后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限额,继续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资金。

第十七条 在设计过程中,基建处应督促设计单位切实履行限额设计责任,各单项工程预算编制及招标均应按照相应限额进行控制。

在建设过程中,相关各方应严格执行施工图预算和确定的建设标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对于确需增加预算投资的,按照《华侨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工程变更部分价款一般应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支付,如确需随进度款支付,应经过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共同论证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其总额控制标准、计算方法、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费总额执行相同限额标准。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限额标准。

第十九条 基建处、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控制项目成本的开支范围,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条 由多个建设项目共同承担的费用支出,应按照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确实无法分别核算的,基建处需按合理的分摊原则在各个项目间进行分摊。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到依据详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情况的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学校各部门以及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工程结算、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正常时限、要求下完成。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财务处、基建处应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投资账目的核对、调整;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清偿;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等。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财务处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负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关于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等财务部分内容的填写。提供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等相关资料。

基建处负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关于项目概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尾工工程情况;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预备费动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工程项目部分内容的填写。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基建处应当在核对项目已发生投资额基础上,按照估计价值办理资产入账。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相关责任单位再按批复的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向各级主管部门编制提交各类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报告及各类财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廉洁风险,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应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建立制衡机制,切实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和专项审计等内部控制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基建处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侨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华大财〔201351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业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