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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财务管理规定》(华大财〔2022〕47号)

发布时间:2022-12-16 16:33:08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华侨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配备专业化机构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其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由财务处按照“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合并报表”模式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部门应会同财务处办理。

 

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必须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部门预算由校本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二级预算)组成。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和指导校内单位申报收支计划,财务处结合学校实际汇总编制学校部门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并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因政策变动、临时紧急事项等原因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调剂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财务处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开。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目标管理,推进绩效评价,注重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在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向社会提供教学、科技等有偿服务。服务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确定合理分配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公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财务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遵循“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保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具体办法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指引及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开展经济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按上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或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经学校研究后报上级部门确定。

 

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华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明确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四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按照规定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按“成本补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五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资产和负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应当向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一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学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反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十三

第六十七条 除国家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华文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内部财务管理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侨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华大财〔2013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