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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22〕49号)

发布时间:2022-12-20 16:40:50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校内单位(包括附中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向收费对象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法定培训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利用学校资源为校内师生或校外单位、个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一定成本补偿费用。包括:网络使用费、校园停车费、场馆使用费、科技查新费、测试费、其他培训费、课后服务费等。

(三)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师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服务提供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费、水电费等。

第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遵守“先审批备案、后公示、再收费”的程序,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与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收费单位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收费审批领导小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备案、检查、年审等日常管理;收费票据的申请、保管、发放和回收核销;收费款项的收缴、核算;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各项收费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收费项目的单位是收费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公示;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对象实施收费;做好收费情况的跟踪及统计;提供收费管理相关数据、资料等。各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执行责任,保障应收尽收。

第八条 后勤餐饮经营服务收费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规范校园各餐厅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并完善学生食堂成本调查和公开制度,规范定价、调价。

第九条 医疗服务收费由校医院按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医疗服务收费相关规章制度管理与执行。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法定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学校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学校根据批准文件执行收费。

(一)本科生学历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培养层次和投入情况自主确定,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三)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分档制定,执行政府定价。

(四)考试考务费、法定培训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

第十一条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学校(境内)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收费项目提供服务的成本、质量、技术的难易程度,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

接受社会委托承办培训班收取的其他培训费,在遵守国家价格调控政策和成本补偿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培训成本、办学标准、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市场方式协议定价。

第十四条 代收费按照自愿选择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代收项目和金额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开展采购,成交价格作为收费标准制定依据。教材费等学生代办费项目在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差价应当在结算时全额返还给收费对象。

第十五条 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收费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如非学历教育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附中课后服务收费等),相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各类收费标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收费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国内同类高校收费项目的调研,结合学校实际进行成本测算,定期评估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调研各类收费政策,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办理收费项目申报。

第四章 收费项目设立与变更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后设立。需要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统一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收费立项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拟收费单位填写《华侨大学收费项目申报表》(附件)并整理有关材料,向财务处申请立项。

申请材料至少包括:收费项目基本情况及必要性,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拟执行日期,收费项目成本测算及依据,收费收缴流程及收入安排,其他高校或社会同类服务的价格参考,其他可参考的收费依据等。

(二)初审。财务处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初审意见。

(三)报批。财务处汇总相关申报材料,报学校收费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经学校收费审批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公示。经审批或备案后准予立项的收费项目,学校下达批复文件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要求进行公示。

(五)执行。各收费项目具体责任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收或督促服务对象直接向财务处缴费。

第十九条 各类学历教育学费及住宿费收费项目,财务处于每年4-5月份集中受理下学年的立项申请;其他收费项目,有关单位一般应当于年度预算编制时申请立项。

第二十条 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对象、范围等内容需要变更或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未经审批或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撤销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如遇政策调整,各类收费项目设立依据的规定被废止或者修改而取消收费项目的,原收费项目、标准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当自收费项目废止之日起停止收费。

第五章 收费公示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应当通过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量单位、优惠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政策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六章 收费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费资金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学校账户,由财务处按规定统一核算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应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收费资金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应及时上缴;收费资金属应税收入的,应按税收法规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实施收费,承担清欠催收职责,不得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

(一)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收取。

(二)报名考试费一般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收取。

(三)培训费一般按合同约定时间或入学时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一般即时发生即时收取,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预充值”方式收取。

(五)代收费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收取和结算。学生代办项目收费在学期内进行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收费应尽量通过学校统一的网络收费平台、银行转账、校园卡等由财务处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统一管理及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直接收缴至学校账户,减少非必要的现金或多层级收款汇缴。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收费时须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财务处对全校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票据的领用、开具、缴销等按《华侨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各单位自制、自购票据开展收费。

第三十条 各类收费需缓收、减收、免收的,其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由学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具体管理细则作出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收,造成学校收入流失。学校未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收费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收费资金的使用与分配按学校预算管理和创收分配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处应当合理审核收费执收成本,保障执收单位履行职能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收费员,对收费项目的应收款、已收款进行管理,并具体负责收费收缴结算、票据领用与开具、对账及催收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实行校内年度审验制度。年度末,收费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票据使用、核销和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建立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完善整改落实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违规收费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违规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和公示的收费行为;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方式进行收费的行为;

(三)不按规定执收方式收费或擅自缓收、减收、免收的行为;

(四)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五)收入款项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私设“小金库”、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截留、隐瞒、挪用、坐收坐支等行为;

(六)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的行为;

(七)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的收费行为均有权利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华文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侨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