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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大后〔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3-31 16:43:15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财资〔20177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一级管理单位,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校长办公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为二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划、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订;负责学校重大资产的处置和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案件的处理;负责审核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研究处理其它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日常的一级管理职能,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全校性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学校有关资产处置事项并汇总上报;

(五)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和专项资产评估工作;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评价和考核;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照要求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流动资产中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归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学校仪器设备、家具、低值易耗品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房屋、土地、构筑物及交通工具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基建处负责对学校在建工程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档案馆负责对学校文物、陈列品及档案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校长办公室牵头,宣传部、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配合,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中央统战部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应类别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应类别国有资产的验收登记、帐卡管理、数据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对相应类别国有资产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四)负责对应类别国有资产的定期清查,上级主管单位或学校专项资产清查时,负责对应类别国有资产清查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应类别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全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二)代表学校管理投资企业的股权,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资产变动登记、产权年检及产权注销相关工作;

(三)协助负责学校以事业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论证、审核、申报等相关工作;

(四)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

(五)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九条 各二级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专门科室或人员,明确分管领导,承担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须设定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归口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发展需要的原则,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按照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校内调剂,提高资产使用率。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资产购置、验收、领用、退回、保管和维修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定期对本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自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行为建立相应绩效考评机制并对各单位组织实施考评。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需经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向中央统战部、财政部申报审批或备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或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让、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申请,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学校进行审批。处置结果学校按季度报中央统战部备案。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是使用单位申请,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学校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上报中央统战部审批、财政部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中央统战部授权学校进行审批。学校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处置材料(一式四份)报中央统战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报中央统战部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中央统战部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人民币(含1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中央统战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处置原则,通过有资质的国有资产处置平台或者证券交易系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经学校财务处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开展学校事业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资产变动登记、产权年检及产权注销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不定期的开展不同形式的资产清查工作(整体清查或部分抽查),掌握资产动态,确保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全校性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基础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各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各单位应及时将新增资产、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核或调整使用单位的资产变动信息,对归口类别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汇总各类资产信息报表并向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汇报。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统战部、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构成、资产质量与运行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主要资产的实物量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处置收入及上缴情况等做出报告。

第八章 受捐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无偿赠予学校、学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所有权归属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接受的捐赠,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捐款,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调配;对于捐赠人指定了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捐款,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和专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接受捐赠资产,应持已确认的资产清单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并凭有关资料和验收单据办理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必须在受赠的当日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接受捐赠后一个星期内办理验收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数量为20件以上并且总金额2万元以上,同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固定资产需要做固定资产验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统一入账。

第三十七条 接受捐赠低值易耗类资产参照《华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经办人填报物品验收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单价/总值),经办单位资产管理员验收,计入低值易耗品账,领用人在出库单签字领取并形成资产台帐备查。

第三十八条 接受捐赠国有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凭据金额+税费+运输费)。

(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评估价值+税费+运输费)。

(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税费+运输费)。

(四)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名义金额即为人民币1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可以冠以捐赠人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人发放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受捐赠资产管理单位每年1220前将本年度受捐赠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表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制定相应类别受赠资产的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相关监督部门要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单位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检查,对于管理混乱、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及学校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华大后〔20182号)同时废止。